Page 156 - 宜春统计年鉴—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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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港 、 澳 、 台 投资经济 工 业 是指 港 、 澳 、 台 地 区 投 资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涉 外 经 济 的 法
律 、 法规 , 以 合资 、 合作或独资 的 形 式 在 大 陆举 办 企业而形 成 的 一 种 经 济类 型 。 港 、 澳 、 台 投 资 经济
参 照 外商投 资 经济 , 可 分为合资 经 营企业 、 合作经营企业和 独 资企业 三 种形 式 。
9 . 其他经济 工 业 是指 以 上八种类 型之外 的其他 经济类 型 。 随着 经济体 制 改革 的 深化 , 可 能会 出
现新 的 经济形 式 , 或 遇到 不 易 划清 的 , 可列 人其他经济类 型 。
轻 工 业 指 主要提供生 活 消 费 品 和 制 作手 工 工具 的 工业 。 按其所使用 的 原料不 同 , 可 分 为 两 大类 :
1 以 农产 品 为 原料 的 轻 工业
( ) , 是指直接或 间 接 以 农 产 品 为 基本原料 的 轻 工 业 。 主 要 包括食 品 制 造 、
饮料制造 、 烟草加 工 、 纺织 、 缝纫 、 皮革和 毛皮制作 、 造纸 以 及 印 刷 等 工 业 ; ( 2 ) 以 非农 产 品 为 原 料
的轻 工业 , 是指 以 工业 品 为 原料 的 轻 工 业 。 主要 包 括 文 教体 育 用 品 、 化学 药 品 制 造 、 合成纤 维 制 造 、
日 用 金 属 制 品 、 手 工 工 具制 造 、 医 疗 器械制 造 、 文化 和 办公 用 机 械制
日 用 化学 制 品 、 日 用玻璃 制 品 、
造 等 工业 。
重 工 业 是指为 国 民 经济各部 门 提供 物质技术基础 的 主要 生 产 资料 的 工 业 。 按其生 产性质 和 产 品
用途 , 可 以 分为 下 列 三类 : U ) 采 掘 ( 伐 ) 工 业 , 是 指对 自 然 资 源 的 开采 , 包 括石 油 开采 、 煤 炭 开
采 、 金 属 矿 开采 、 非金 属 矿开采 和木材采伐等 工业 ; ( 2 ) 原材 料 工 业 , 指 向 国 民 经 济各部 门 提供基本
材 料 、 动力 和燃料 的 工业 。 包括金 属 冶 炼 及 加 工 、 炼 焦 及 焦 炭化学 、 化 工 原 料 、 水 泥 、 人造板 以 及 电
力 、 石油 和煤炭加 工 等 工业 ; ( 3 ) 加 工工业 , 是指对 工 业原 材 料进行再加 工 制 造 的 工 业 。 包括装备 国
民经 济各部 门 的机械设备制 造 工业 、 金属 结构 、 水泥 制 品 等 工业 , 以 及 为农业提供 的 生 产资料 如 化肥 、
农药等 工业 。
根据上述划 分原则 , 修理业 中 以 重 工业产 品 为修 理作业对象 的 划 为重 工业 , 反之划 为 轻工业 。
大 、 中 、 小型 企业 划 分 根据 国 家 经 贸 委 、 国 家计委 、 财政部 、 国 家统计局 《 关于 印 发 中 小 企业
( 国 经贸 中 小企 [ 2 003 ] , 结合统计 工 作 的 实 际情况 2003 年制 定 了 统
标准暂行规定 的通 知 》 1 4 3 号 ) ,
计上大 中 小 型企业划分办法 ( 暂定 ) 。 它 以 法人企业 或 单位作 为对企业 规模 的 划 分对象 , 以 从业人员
数 、 销 售额 和 资产 总额 三项指标为 划 分依据 。 企业规模 的具体划分标准见 附表 。
指 标 名 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 型
人
从业人员 数 2 000 及 以 上 3 00 - 2 000 以下 300 以 下
销 售 额 万元 3 0 000 及 以 上 3 000 - 30 000 V AT 3 000 以 下
资 产 总 额 万元 40 000 及 以 上 4 000 - 40 000 以下 4 000 以 下
. 表 中 的 “ 工业企业 ” 包栝采矿业 , 制造业
1 , 电 力 、 燃气及水 的 生产和供应业 三个行业 的 企业 。
2 . 工业企业 的销售 额 以 现行统计制 度 中 的年产 品 销 售 收 入代替 ; 资产 总额 以 现行统计制 度 中 的 资
产合计代替 。
3 . 大型 和 中 型企业须 同 时满 足所列 各项条件 的 下 限指标 , 否则下划 一 档 。
4 . 企业规模 由 政府综合统计部 门 根据上 年统计年 报每年 划 分 一 次 。 企业 规模 一 经确 认 , 月 度 统计
原则 上不进行调整 。
工 业 总产值 是 以 货 币 表现 的 工 业企业在 一 定 时期 内 生产 的 已 出 售 或 可 供 出 售 工 业产 品 总 量 , 它
反映 一 定时 间 内 工业生产 的 总 规模 和 总水平 。 它包括 : 在本企业 内 不 再进行加 工 , 经检验 、 包装 人库
( 规定 不需包装 的 产 品 除外 ) 的成品 价值 , 工业性作业价值 , 自 制半成 品 、 在产 品 期 末初差额价值 。 工
业总产值采用 “ 工 厂法 ” 计算 , 即 以 工业企业作为 一 个整体 , 按企业工业生产 活 动 的最终成果来计算 ,
企业 内 部不允许重复计算 , 不 能把企业 内 部各个车 间 ( 分厂 ) 生产 的 成果相加 。 但在 企业 之 间 、 行业
之 间 、 地 区 之间 存在 着重复计算 。
轻重 工业总产值 的划 分也是按 “ 工厂法 ” 计算 的 , 即 一 个 工业企业在 正 常情 况下 生 产 的 主要 产 品
的性质属 于轻 工业 , 则该企业 的 全部 总 产值作为 轻 工 业 总产 值 ; 一 个 工业企业生 产 的 主要产 品 的 性质
属 于重工业 , 则该企业 的 全部 总 产值作为 重 工 业总产值 。
工 业销 售产值 是 以 货 币 表现 的 工 业企业 是 一 定 时期 内 销 售 的 本企业 生 产 的 工 业产 品 总 量 。 包括
已 销 售 的成 品 、 半 成 品 价值 , 对外提供 的 工 业性作 业价 值和 对本企业基本建设部 门 、 生 活 福 利部 门 等
提供 的产 品 和 工业性作业及 自 制设备 的 价值 。
工 业 增 加 值 是指 工业企业在报告期 内 以 货 币 形式表 现 的 工 业 生 产 活 动 的 最 终成果 , 是 企业 全部
生产 活 动 的 总成果扣 除 了 在生 产过程 中 消 耗或转换 的物 质产 品 和 劳务 价值后 的余额 , 即 企业 生 产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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