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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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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1224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范市级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赣财规2024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包括市本级和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具体分为工程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四条 市级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江西省政务服务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产生。

第五条  财政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依据计价规范和建筑市场行情,客观真实反映建设项目投资

(三)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进行财政评审。

第六条  财政评审经费保障原则

(一)预算评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二)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预算编制、实施阶段全过程咨询、结算初审、报财政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需经费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安排,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三区项目的评审经费由三区财政负担。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评审管理制度,推动科技监管手段在工程造价监管中的运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采取参建单位协商、职能部门会商、专家论证等程序处置评审争议

(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财政评审第三方机构,制定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管理

(三)组织实施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核批复(批转)第三方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依规备案评审结果,其中:对预算、结算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对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复核、审核结果直接用于调整、校正评审结论。

(四)对第三方机构受理委托的评审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按照工作需要对第三方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稽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发包文件和合同文件涉价条款。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实施,严格把关项目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增量,牵头组织项目必须的工程增量变更论证,并相应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督促建设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三)收集本部门配合提供的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履行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合同价款调整手续,做好影像资料及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组织开展工程发包文件预结算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严格结算资料初审把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对初审结果负责

(三)建设单位按规定将项目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送财政部门评审。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评审和稽核,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建设单位须复核并确认财政评审结果,在收到财政部门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

(五)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发包、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

  代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代建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代理建设单位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目标

)制订项目代建工作方案,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将工作成果报建设单位审核

)向建设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计划、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

组织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建设单位审核。

十一  施工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责任,依法实施项目,落实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措施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按合同范围施工,依规办理变更、签证审批程序

)依规报验隐蔽工程,加强施工过程资料管理,据实提交工程档案

)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工作。

十二  第三方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财政评审工作,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主动申请回避

(二)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和评审质量的检查、管理和考核,建立并落实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评审范围和要求

第十  市级财政评审范围和标准限额

市本级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含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均应当进行财政评审,范围包括:

(一)市本级1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中标清单的暂估价、暂列金额拟实施项目

(二)市本级50万元以上(含)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全过程咨询等工程服务类项目。

三区”评审标准由“三区”自行确定。

第十  评审职能划分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资金安排渠道和管理级次,评审职能划分如下:

(一)预算评审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评审三区项目由三区组织评审

(二)结算评审:市级所有结算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初审评审标准限额以下项目按建设单位审定结果办理结算。评审标准限额以上项目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其中:三区”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经管委会确认后报市财政局评审

(三)市本级出资(含市政府承诺回购)委托三区代建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第十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项目前期手续: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并明确资金来源;按投资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的项目,提交合并编制的批复文件;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和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市政府决策履行审批程序

(二)拟定的发包文件涉价条款及附件

(三)地质勘察资料、设计施工图、图审记录,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纸质文件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第十  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第十条第(一)项的资料

(二)发包文件、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预算评审成果文件

(三)经审查的设计施工图、已履行变更程序的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组织检验的竣工图、工程签证单、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勘测报告、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纸质项目管理资料及其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四)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建设单位初审结算书及其计量计价工作底稿等纸质文件及专业软件版电子文件。

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需资料

)第十条第(一)项的资料

(二)项目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书

(四)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其他与项目决算有关的资料。

第十  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批复

(二)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项目发包程序、发包程序方式、发包文件、合同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三)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及索赔等内容审核

(四)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核定总投资。重点审核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  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资料是财政评审的重要依据

工程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重要结构部位、重点工序、材料设备检验和隐蔽工程验收,涉价签证、土石方工程运输监测和计量、桩基工程计量,经建设单位组织询价形成的材料设备询价成果,经建设单位组织检验的竣工图。

财务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集、到位、使用和结余情况,工程进度款项拨付资料预备费动用情况。

二十  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评审的情形:

(一)已开始实施建设的预算评审项目

(二)未按发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机关事务等相关部门规定完成项目立项、可研及初设批复,未经政府批准、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送审金额超过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预算评审项目

(四)擅自修改预算评审结论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结算评审项目

(五)未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结算评审项目

(六)送审金额超过工程概算或合同价款,未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规定履行审定程序的结算评审项目

(七)送审金额未经管委会确认的三区项目

在评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提供项目资料、不配合项目争议核对或恶意拖延项目定稿等原因导致久审未结的项目,财政部门作退审处理。

二十一因第二十条原因不予受理或退审处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评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过财政评审形成的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作为预算控制、项目发包、资金拨付或交回、交付使用资产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包应采用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价机制的评标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如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可以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和总承包服务费后,在财政部门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610%,具体下浮比率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专业构成、施工环境条件、项目规模、合同价款支付条件等具体情况并参照同类项目通常下浮比率按不低于上述下浮率低限值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依法组织重新发包后仍未能成立的,可降低控制价下浮率或重新报财政部门评审后再次发包

第二十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项目涉价条款由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在发包文件和合同中确定。因重大变更导致重新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计取,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财政评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财政评审工作,影响项目独立、客观评审的,财政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依规取消受理委托业务资格,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三十 本办法由宜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十一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及财政评审标准和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  本办法自202521起执行。《宜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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