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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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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时,需填写《宜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下载,也可在市、县、乡三级所设立的政务公开专区进行线下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述四种方式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第一足球网政务公开科”。

  (二)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宜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三)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至第一足球网政务公开科。

  (四)政务公开专区申请:申请人通过线下政务公开专区,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件,投递至依申请公开信箱,专区信息工作人员将收集并转办至各级政府信息主管单位。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收到申请的时间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六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和初审: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本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答复信息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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