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推动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强基八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的一项普惠性、后补助政策。支持范围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为主,管理创新、装备升级为辅,实现创新活动全覆盖。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五条支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宜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
2.企业、科研机构等原则上需有研发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
3.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有违法违规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不享受此政策。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六条科技金融
1.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
2.对获得科技担保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0.5%给予贴息,每年每户企业贴息不超过10万元。
3.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重点引导类险种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助,每年每户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技术交易
1.对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达成技术交易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支付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年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通过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我市技术交易的市内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笔技术交易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对经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服务工作经费,单笔技术交易的资助不超过2万元,每名经纪人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补助对象为市内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共享服务中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与所有者非同一法人单位)。对产权所有者,按仪器设备每年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同一台套仪器设备每年不超过1万元;对共享使用者,按支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以服务合同和税务发票为依据)的50%给予补助。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
本办法中的科技特派员指经市科技局备案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和农业科技特派团,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农业科技特派团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的选派工作经费。
第十条科技型企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户补助2万元,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户补助1万元;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补助0.1万元;对于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等额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研发投入
对统计部门公布的研发投入,根据增幅情况,按不超过实际投入的0.2%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科技载体
对获批国家、省级技术(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级别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5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个分别补助20万元、5万元;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个补助5万元;对新纳入统计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纳入统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批省级优秀新产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三条科技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牵头单位,给予国家、省级奖金的等额配套补助。对获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励并被省科技奖励办受理的项目,按档次每个给予3万元、2万元的补助。
第十四条首台套研发
对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需求目录》的国家、省级首台套,每台套分别补助5万元、2万元。
第十五条揭榜挂帅
按照《宜春市关键重点科技创新技术“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对“揭榜挂帅”项目按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绩效奖励
对市创新驱动“5511”工程项目实施绩效优秀的项目,按档次每个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其他创新
科技示范、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科技奖励培育、创新型县市、管理科学等其他类型的创新按照相关科技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第四章申领和兑现
第十八条科技创新券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向全市公开发布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受理材料。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泛征集和收集各单位的科技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
3.审核认定。市科技局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科技创新券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
4.公示发放。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补助对象,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科技创新券电子券代码。
5.兑现补助。财政部门回收科技创新券,并将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第五章评价和监督
第十九条科技创新券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申请单位和个人存在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实施、撤销项目补助,列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并采取项目限报措施,对已获得科技创新券的全部追回,后果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科技创新券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宜春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宜科发〔2019〕10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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