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绿色企业认定评价暂行办法》《宜春市绿色项目认定评价暂行办法》和《宜春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绿色企业认定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为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清晰的绿色金融支持对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企业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主营业务综合环境效益一般及以上,且环境表现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营业务是指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占到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含)的业务领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表现是指企业在企业治理、污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生态保护、社会影响、信息公开、环境表彰等方面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环境效益包括对外界条件和周围环境所产生的有利影响和积极作用以及不利影响和消极作用,分别表示为正面环境效益和负面环境影响。
第六条本办法参考国际及国内相关标准,建立了主营业务综合环境效益分级方案。
第七条本办法提出了绿色企业认定条件及认定方法,明确了绿色企业认定程序,建立了规范的绿色企业入库流程。
第八条本办法提出了绿色企业认定时效,强化了绿色企业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企业的漂绿、泛绿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宜春市建立绿色企业数据库、建立绿色清单管理制度等绿色金融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采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评绿色企业:
(一)认定时间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十二)企业经营场所选址、布局不符合国家/地方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认定方法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绿色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础信息(填写绿色企业认定申请表,在宜春市政府网站上下载,详见附件1);
(二)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三)全部污染源评价周期内监测数据(含监督性监测、委托监测、在线监测);
(四)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及环境保护税交纳单据;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可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本评价办法通过企业主营业务的综合环境效益及企业的环境表现得分,将企业的绿色等级由高到低依次评为深绿、中绿、浅绿、非绿四个等级(绿色企业评级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五条本评价办法环境表现指标体系采用减分制打分原则,以100分为基准分,根据指标完成情况扣分(环境表现打分体系见附件3)。
第四章 认定时效
第十六条绿色企业的评价内容为企业近2年的环境表现,如评价时间为2019年6月2日,企业环境表现评价期限为2017年6月1日—2019年6月1日。
第十七条本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自认定结果公示之日起2年。
第十八条被认定为绿色的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绿色企业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违反环保税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二)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被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停产整顿的;
(三)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六)其他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宜春市政府统筹安排绿色企业的认定及动态跟踪评估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工信部门、金融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绿色企业评价小组负责具体的业务执行,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文明办。
第二十条宜春市政府组织绿色金融、环境保护领域相关专家针对本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绿色企业申报培训。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于企业年检工作期间,除年检相关材料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递交绿色评价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评估审查,出具评估认证结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评估审查。
第二十三条绿色企业评价小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拟认定企业名单,并在宜春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企业名单公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绿色企业评价小组递交异议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绿色企业评价小组对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绿色企业评价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建立绿色企业数据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及有关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评估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纳入绿色企业数据库的企业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接受公众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关于绿色企业的奖励及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宜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绿色企业申请认定表.docx
宜春市绿色项目认定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宜春市绿色金融支持重点,明确对绿色项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建立绿色产业重点项目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项目是指有利于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包括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宜春市建立绿色项目数据库、建立绿色清单管理制度等绿色金融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参考了国际及国内相关标准,针对宜春市的重点发展领域及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宜春市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建立了绿色项目认定目录,明确了绿色项目类别。
第五条本办法提出了绿色项目认定条件,明确了绿色项目认定程序,建立了规范的绿色项目入库流程。
第六条本办法建立了绿色项目数据库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强化绿色项目的跟踪管理,有效防止项目的漂绿、泛绿行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及行业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项目,其实施主体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申请认定绿色项目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绿色项目认定申请表(从宜春市政府网站下载,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等基础资料);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如有);
(五)用地审批文件(如有);
(六)其他可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宜春市政府统筹安排绿色项目的认定及动态跟踪评估管理工作,发改部门、城建部门、金融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绿色项目评价小组负责具体的业务执行,评价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文明办。
第十一条宜春市政府组织绿色金融、环境保护领域相关专家针对本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绿色项目申报培训。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主体对照绿色项目认定目录(附件2)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后,未竣工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要求,向绿色项目评价小组提交绿色项目认定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出具绿色项目认定结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评估审查。
第十四条绿色项目评价小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拟认定企业名单,并在宜春市政府网站上对拟认定项目清单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项目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绿色项目评价小组递交异议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绿色项目评价小组对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处理。
第十六条绿色项目评价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建立绿色项目数据库。
第四章 动态跟踪
第十七条纳入绿色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绿色项目评价小组进行书面报备:
(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变更;
(二)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选型变更;
(三)项目建设地点变更;
(四)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变更。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项目变化后应重新认定。变更后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从绿色项目库移除,并书面告知委托评估单位。
第十九条纳入绿色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下列环境违法违规事故之一的,该项目将从绿色项目库移除,且其融资单位、建设单位所承建项目2年内不得申报绿色项目:
(一)违反环保税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二)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被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停产整顿的;
(三)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六)其他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项目认定的委托单位及有关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评估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纳入绿色项目数据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及绿色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公众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关于绿色项目的奖励及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宜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绿色项目申请认定表.docx
宜春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提高宜春市绿色金融投资透明度,引导更多的资本投向绿色企业、绿色项目,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参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检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政策标准,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及披露时间要求。
第三条本指引用于指导宜春市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尽可能以定量指标充分、全面、完整地披露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不得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避重就轻,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误导监管部门及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及时地披露环境信息,并为其披露的环境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采用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常规环境信息定期披露,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临时信息及时发生及时公布。
第七条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采用自愿公开原则。企业为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主体,发改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金融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组成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小组,负责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宣传、引导、监督、表彰及奖励工作,工作小组设在市生态文明办。
第八条环境信息披露指标包括强制性披露指标和鼓励性披露指标两类,强制性披露指标遵循不披露则解释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九条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如下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点、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通讯地址、企业网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污单位类别、主营业务类型及各业务营业收入占比等。
第十条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企业治理、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生态保护、资源能源消耗、社会影响等领域的环境表现(披露指标详见附件1):
(一)企业治理: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环境管理:企业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环境保护制度、环境保护税交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等环境管理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率、核定的排放总量、浓度及总量达标情况以及废弃物产生及处理处置情况等。
(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采取的减排增汇措施、取得的减排成效,以及低碳技术应用情况等信息。
(四)生态保护:企业开发建设过程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及建成投产后的生态修复措施。
(五)资源能源消耗:企业生产过程中用能量、用水量等资源能源消耗情况。
(六)社会影响:
重要环境失信情况:有违法事件、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限期治理任务未能按期完成;被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等情况说明。
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事件的影响情况。
媒体监督:企业自觉接受媒体舆论监督情况及经媒体监督曝光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公众投诉:企业公共参与执行情况及通过各渠道接到的公共机构投诉举报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以下环境保护相关事件之一时,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环境信息临时通告形式及时披露事件情况,便于监管部门及利益相关者及时获取、及时传递、及时公布:
(一)企业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的;
(二)企业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企业因环保问题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四)企业被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十二条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以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形式披露上年度如下常规环境信用信息:
(一)企业基础信息;
(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情况;
(三)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四)企业环境管理;
(五)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
(六)温室气体产生及排放情况;
(七)生态保护情况;
(八)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
(九)企业社会影响;
(十)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其中企业基础信息、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企业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税交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资源能源消耗为强制性披露指标,其余为鼓励性披露指标。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采用先行试点模式,分阶段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小组应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及其他利益双方监督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小组根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评估结果,对表现突出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与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宜春市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宜春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评估,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等方面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打分,具体评分指标见附件3。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宜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标体系.docx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