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赣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宜春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宜春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修改意见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
联系人:彭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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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赣发〔2022〕11号)精神,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完善,千人口托位数达4.5个,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稳妥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1.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政策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卫健委)
2. 完善“一老一小”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扩大抚幼养老服务供给。在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试点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置或开办托幼机构,形成政府带头重视、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支持社区居家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家庭照护能力。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积极开展网上生育服务登记,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婚育户”线上一链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医保局)
3. 扎实开展人口统计监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基层人口监测网络队伍建设,推进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与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出生医学证明等信息共享,提高人口监测数据准确性和及时性,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适时研判人口变动趋势。加强与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医保等部门协作,促进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与妇幼保健重点专科建设。实现市县二级均建有1所公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积极探索将仅有公共卫生服务的妇幼保健所转设为兼有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院。推进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抢救、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推进女性生殖健康检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提高人群筛查率。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做实0—6岁儿童健康集中管理。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计生协)
5.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落实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机构紧邻设置,婚检率稳定在 97%以上,全面开展“婚育一站式”服务,提供涵盖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生育登记服务、优生优育指导等生育过程全服务。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完善筛查后阳性确诊患儿的管理,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市计生协)
6.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7.统筹规划托育服务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宜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十四五”期间,实现市、县两级均建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及行业指导、家庭育儿指导等综合服务。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启动托育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支持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宜春幼儿高等专科学校等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把托育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十四五”期间托育从业人员接受职业教育比例达到80%以上。推动“智慧托育”平台建设,支持开展服务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省市属高等院校)
8.建立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对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财政按照实际收托数、月数,按属地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婴幼儿入托保育费补助。大力发展公办托育机构,加快打造社区托育中心,推动企事业单位托育机构的设置试点。对2025年底前新建或改扩建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城市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6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农村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城市改、扩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5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农村改、扩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每个托位400元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按市、县(区)3:7的比例负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托育机构。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作托育场所试点,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规范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医育结合”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十四五”期间,实现县级公办托育机构、乡镇(街道)普惠托育中心全覆盖,每千人口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9.加强托育综合监管。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和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属地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实行监管清单式管理。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10.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根据国家有关婚、产假规定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享受婚假十八日;产假一百八十八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落实协商延长假,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请假至婴儿满-周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健委)
11. 完善妇女儿童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要规范在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与生育津贴相衔接,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前后收入不降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执行。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鼓励学校统一为在校学生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确保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总工会)
12.落实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鼓励各地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的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各地在探索配租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如提出申请,应在三个月内配租或调换公租房;如实物房源不足,可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并提高30%的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13.推进教育公平及优质资源供给。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力争在202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合理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优化中小学校布局,建立健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的学校布局调整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不断促进教育资源布局结构与城乡人口流动变化、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协调匹配,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坚持公益惠民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学前教育课后延时和寒暑假托管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及有需求的学生课后服务全覆盖。强化学校教育的主体地位,完善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双减”工作,严格校外培训管理,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家庭教育负担。(责任单位:市教体局)
14.打造尊重生育的社会环境。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男女职工提供灵活的生育支持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建立合理生育成本分担机制,降低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15.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婚育的社会价值,加强对适龄人群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大力倡导适龄婚育,鼓励夫妻共担养育责任。传承良好家风家教,倡导婚事新办简办,引导群众摒弃婚嫁陈规陋习。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五)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6.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7.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不折不扣落实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公办养老院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或失能、失智老人列入一类轮候对象优先安排入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发放失能护理补贴。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实现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绿色就医通道”全覆盖。动态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费和补贴费用。市本级财政继续保留人口基金预算并适度增长,用于奖补各地人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特殊家庭的扶助帮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计生协会)
18.完善扶助关怀工作制度。市本级财政继续保留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补助项目预算并逐年适度增长,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心关爱。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帮扶优势,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的工作机制。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及公益组织作用,建设暖心家园,深入开展暖心行动。探索以购买服务、社会众筹等方式,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和公益项目。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居家社区探访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计生协会、市总工会)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现有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调整为人口生育保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定期研究重大人口问题,强化人口生育保障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对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投入,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妇儿工委办等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家庭健康促进行动和“优生优育进万家”活动,提供家庭健康、优生优育宣传咨询和入户指导,促进城乡儿童早期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崇尚新型婚育文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工作督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11月底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本年度人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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