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办法》(宜办发〔2019〕21号)、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2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监管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财政局结合有关制度,制定了《宜春市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监管暂行办法》,目的为加强市本级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监管,规范国有金融资本运作、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促使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
(三)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办法》(宜办发〔2019〕21号);
(四)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国资国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一) 明确出资人身份
1.宜春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我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监管对象主要为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形成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
2.宜春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3.宜春市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企业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组织开展国有金融资产重大损失调查,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企业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二)出资人职责
1.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2.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3.对金融企业行使股东职权,制定或参与制定国有金融企业章程。
4.依法参与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考核、奖惩,实施对企业领导负责人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5.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6.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7.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三)管理与监督内容
宜春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1.基础管理
(1)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处置。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回应。
(2)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计划以及与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目标考核。
2.人事管理
根据宜春市委组织人事相关规定,对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企业任职的中层及以下人员进行相应管理。企业市场化招聘人员计划、招聘方案等需报市财政局审核。从体制内到企业任职的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社局管理,市场化招聘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统一管理。
3.薪酬管理
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企业薪酬总额。
4.党建党务管理
(1)在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下,市财政局党组对所监管的企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企业党组织履行企业党建主体责任。
(2)企业党务工作由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党组织负责指导。发展党员由市委组织部向市财政局党组织下达指标,市财政局党组织按各企业党组织报告的发展党员情况进行审批。(解读人:何文国,联系电话:319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