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目前通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超过120万台,其中中心城区超过20万台,90%以上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时,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致使“超标”电动车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给我市城市道路通行带来巨大安全隐患。2017年至2019年间,全市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31271起,占事故总量29.5%,造成401人死亡、3457余人受伤。涉及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多、事故多、处理难,充电失火现象突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亟需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监管、登记上牌、道路通行、事故保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新国标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2019年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要求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
4.《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标准
《办法》明确规定,在我市通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根据新国标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超过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国家设计标准,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视为 “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
《办法》设置专章规范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用于公共道路通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严禁销售 “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产品以任何方式作为公共道路交通工具流入市场,同时销售者应当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由销售者建立销售台账。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生产企业和销售者违法失信信息移交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其依法纳入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非法拼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办法》鼓励销售者带牌、带保险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新增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同时倡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逐步淘汰在我市通行“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登记上牌
《办法》严格实施登记上牌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明确了初次登记的所需材料。《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变更、质量原因更换车身、车架或者更换整车、电动自行车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等,均应携带相关资料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法》进一步明确,违法对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的,不予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制定登记上牌流程具体办法,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采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四)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建立非机动车道路通行体系,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办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并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佩戴头盔,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由公安机关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失信信息及时推动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
《办法》规定经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企业不得投放““超标””电动自行车产品,并为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共享电动自行车应规范管理,集中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妨碍道路通行。
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影响市容市貌、道路通行的行为,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可将影响道路通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拖离。
(六)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制度
《办法》对现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办法实施后开始计算,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解读人:赵阳,联系电话:3226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