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城乡供水一体化是解决农村饮水各类问题,让广大农民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幸福水的有效方式。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着力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今年3月27日公布的《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规定,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5月12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各县(市、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构建,落实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和供水单位,将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扎实推进我市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含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构建,落实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和供水单位,将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纳入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2%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基本达到良性运行管理目标,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模式构建
(一)确定实施主体
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实施主体组建方式,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引进有供水建设管理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也可由县级组建事业或企业单位,还可委托有资质的县属国有企业或社会企业。
(二)落实供水单位
实施主体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各地可通过产权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实施主体与现有供水单位有机结合,实现实施主体与供水单位为一体。现有供水单位没有与实施主体结合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通过承包、租赁和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供水单位;或以乡镇为单元成立一个总的供水单位,承担辖区内供水职责;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将县域内工程整体打包委托给实施主体或专业化供水服务单位管理。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可整体打包委托给实施主体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技术指导及饮水安全宣传等。
四、主要任务
(一)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体系。以县域为单位开展城乡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构建以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和规模化供水工程(“千吨万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为主、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为辅、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供水工程)为补充的供水工程体系。
(二)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市、区)的实施主体或主管部门要委托设计咨询单位,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在2013年批复的农村自来水规划基础上,结合“十四五”县级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好县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要统筹考虑辖区大陆形地貌、水源、人口分布特点,科学布置水厂和管网,确保“厂网布局合理,资源高效利用”。
(三)加快工程建设。2020年新开工工程要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标准和要求,优先解决贫困村的一体化建设,尽快落实项目资金,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及时发挥效益。分年度建设的工程,要长短结合,合理安排“十四五”期间工程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农饮工程进行更新改造,提质增效,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要推进规范化建设,按照工程等级相应的标准,重点强化水源地选址及生产、计量、安防设施建设。
(四)推行标准化管理。各地按照工程管理标准化要求,指导监督供水单位制定工程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安全生产、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运营成本。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五)强化水费征收。城乡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各地要根据工程运行、供水单位管理及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科学核算工程运行成本,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水价调价机制,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且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安装入户费及基本水价部分,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解读人:葛亮,联系方式:3198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