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防范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3.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1.3.4科学规范,依法处置。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做好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加强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1.4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冶金、建材、有色、轻工、机械、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领域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重大、特别重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国家、省相关预案执行。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工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宜春供电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发生事故企业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分析灾情,确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救援部门发出各种救援命令;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受和发布,向上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演练和改进;
(7)负责督促检查各救援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
(8)适时调整各救援部门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9)负责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10)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应急值班和办理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向省和国家应急部请求支援的沟通联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791—85257110
国家应急管理部值班电话:010—83933200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2)市委网信办:收集整理生产安全事故舆情信息。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除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之外的第一足球网处置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省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通报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启动应急响应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的保障;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解决事故抢险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4)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的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认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负责有关责任人的控制及追捕;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和拨付,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市卫健委: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伤员转运和治疗,确定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统计救治对象伤亡情况。
(7)市工信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行业主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8)市国资委: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救援及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10)市民政局: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对家庭困难的实施救助。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确定环境污染区域范围,指导辖区政府和事故责任单位对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
(12)市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协调事故单位完成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13)市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落实善后处理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时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对现场与事故相关的冶金、建材行业产品执行标准及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勘查鉴定。
(1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力量处置爆炸和火灾扑救,搜救受伤人员,扑灭火灾,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蔓延。
(16)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降雨量等气象资料,做好气象应急服务。
(17)宜春供电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18)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负责抢修通讯设施,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19)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故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事故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人力、物力,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应急专家由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并建立应急专家库,人员如有变动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专家组职责:参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方案。受委托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与事故单位和市应急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
2.5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5.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负责实施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5.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职 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5.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职 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5.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联通宜春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宜春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协调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保证事故现场通信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2.5.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2.5.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及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2.5.8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 员:相关部门专家
职 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2.6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级别
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
3.2预警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将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提前部署应对工作。
3.3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4发布途径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相关媒体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5预警准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6预警响应
3.6.1Ⅳ级预警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并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启动当地应急预案组织救援,2小时内上报市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派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3.6.2Ⅲ级预警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并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县级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2小时上报市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省级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3.6.3Ⅱ级、Ⅰ级预警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并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县级政府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援,2小时内上报市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逐级上报,在上级部门到来前做好先期救援工作。
4.信息报送和处理
4.1信息报告
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灾害发生后,或收到可能发生的预警信息后,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将事故灾害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通过分析研判,上报市委、市政府。
市委值班电话:3223204 传真:3224270
市政府值班电话:3200002、3200003 传真:3259110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3590910 传真:3590915
4.2报告程序和时限
接到冶金等工贸行业突发事件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单位、时间、地点、灾害类型、伤亡情况,同时予以核实,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汇报,并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
4.3报告方式和内容
冶金等工贸行业突发事故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即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单位、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情况等。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事故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参加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经验和教训等。
5.应急指挥处置
根据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市应急指挥部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应急响应等级,其中Ⅲ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Ⅲ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Ⅱ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Ⅰ级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3)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5.2.2启动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2.4响应终止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5)其他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5.3.2启动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指挥部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指挥部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5.3.4响应终止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Ⅰ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Ⅰ级响应。(1)重大事故。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③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④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⑤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2)特别重大事故。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5.4.2启动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应对处置工作,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案,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前期应急处置。
(2)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会商会,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措施,带领指挥部全体成员赶赴事故现场,任现场总指挥指挥现场救援。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请求省级应急支援。待省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向其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后续保障工作。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的信息,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按规定上报。
(5)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通过小型移动应急平台向省政府传送事件现场视频图像。
(6)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4.4响应终止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5 指挥与协调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积极参与救援。有关应急队伍听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结束后,做好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以及征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6.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跟踪和掌握设施损坏情况,收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及信息,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各有关责任单位对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3恢复重建
各县(市、区)政府及企业自行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相应的通信条件,并确保通信畅通。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与市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各县(市、区)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7.2资金保障
市、县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公益宣传、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设备的储备维护、奖励等提供资金保障。
7.3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需的物料、器材、工具等物资储备工作。各县(市、区)应建立物资储备档案,明确管理责任,搞好日常保养。同时,与专业物资公司签订应急协议,确保紧急情况下物资、设备充足可用。
7.4车辆保障
市、县两级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故预警、处置、事故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
8.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政府要运用多种宣教手段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加大对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应注重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培训。
8.3应急演练
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做好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4责任与奖惩
对在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并及时通过应急平台终端对本预案、数字预案、应急基础信息实时更新。
9.2应急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公布实施。
附件1
六类易发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理要点
1. 高炉垮塌事故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2 . 煤粉爆炸事故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3. 喷溅事故
在钢铁冶炼过程中,钢水和铁水是高温融熔液体,本身并不致喷溅或爆炸,炼钢过程主要是氧化过程,它的反应主要是钢渣之间的反应,反应速度与温度和气相压力有密切关系。碳氧反应的同时,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产生的气体能否顺利排除,与熔渣的沸腾有直接关系。熔渣的碱度适当、流动性好,促使熔池有较活跃的沸腾,达到碳的氧化反应条件。熔池内碳氧反应不均衡发展,瞬时产生大量的CO气体,很可能发生爆发性喷溅。熔渣氧化性过高,熔池温度突然冷却后又升高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爆发性喷溅。处置钢水、铁水爆炸事故时应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要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起火灾。
(4)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锤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5)立即组织疏散人群,最短时间内离开事故现场,无关人员不得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4. 气体火灾爆炸事故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时应注意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4)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5)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应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5. 气体泄漏中毒事故
(1)疏散人员至上风口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或将泄漏控制住。
(2)直接切断上一级进气阀门。开启门窗加强现场通风。
(3)切断电源。
(4)抢修人员应在现场确定警戒区(如带气作业在下风向,警戒区应设置较大范围),在警戒区内强制通风,严禁明火,严禁开启一切电器开关,作业现场配置氧气呼吸器、防护面罩和消防器材,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警戒区。
(5)进入泄漏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作业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6)泄漏区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录像机、对讲机、电子照相机、碘钨灯等。
(7)作业时,应进行强制通风,清除聚积的煤气,严禁产生火花现象。
(8)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做全面检查和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9)逃生人员应逆风逃生,并用湿毛巾、口罩或衣物置于口鼻处。
(10)将中毒人员移到通风良好、荫凉平坦处,解开衣领、清除口中异物、保持呼吸道畅通,进行紧急抢救,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符合转运条件的,应及时转运到定点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6. 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事故
(1)首先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并做好警戒工作,划定警戒范围,设立交通管制和隔离区域。
(2)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物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砂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备隔离以防火灾事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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