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5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6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6
2.4专家组职责…………………………………………8
2.5丰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
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8
2.6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8
3、预警和预防机制…………………………………………11
3.1信息监测与监控……………………………………11
3.2预警预防行动………………………………………12
4、应急响应…………………………………………………12
4.1信息报告 ……………………………………………12
4.2事故灾难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13
4.3应急响应启动………………………………………14
4.4应急响应程序………………………………………15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16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17
4.7信息发布……………………………………………17
4.8应急结束……………………………………………17
5、后期处置…………………………………………………18
5.1善后处置……………………………………………18
5.2保险…………………………………………………18
5.3调查与评估…………………………………………18
6、保障措施…………………………………………………18
6.1救援队伍保障………………………………………18
6.2经费保障……………………………………………19
6.3医疗保障……………………………………………19
6.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19
6.5交通运输保障………………………………………19
6.6通信和信息保障……………………………………19
6.7治安保障……………………………………………20
6.8技术支持与保障……………………………………20
6.9宣传、培训和演练…………………………………20
7、附则………………………………………………………21
7.1预案管理与更新……………………………………21
7.2奖励与责任…………………………………………21
7.3预案解释……………………………………………21
7.4预案实施时间………………………………………21
宜春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应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原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宜春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宜春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宜春市政府有关部门、丰城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煤矿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应急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宜春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宜春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宜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宜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宜春市委宣传部、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宜春市发改委、宜春市人社局、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公安局、宜春市自然资源局、宜春市卫健委、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宜春市气象局、宜春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丰城市政府、宜春供电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向宜春市委、市政府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和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宜春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和丰城市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宜春市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向宜春市政府报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指导全市煤矿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宜春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承担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宜春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情引导。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宜春市发改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应急平台项目建设的审批。
宜春市人社局:负责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煤矿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宜春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遇难人员家属给予临时救助,组织、协调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捐赠工作。
宜春市财政局: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划拨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宜春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越界开采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和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宜春市卫健委: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和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监测工作,对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处理方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及生态环境的恢复。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
宜春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宜春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为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开展各项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承担应急处置、监测预警、装备保障、技术保障、应急救援等事务性工作。
宜春供电公司: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等通信单位: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5丰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丰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根据当地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6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丰城市政府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煤矿事故时,若国家、省成立了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则我市成立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入其指挥部工作。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宜春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丰城市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负责现场应急值守;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丰城市政府
组成单位: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到位,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等工作。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应急工作要求,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宜春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丰城市政府
组成单位:宜春市发改委、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公安局、宜春市气象局、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宜春供电公司、驻宜春通信运营单位、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经费、气象、通信、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宜春市卫健委
组成单位: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公安局、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院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负责事故灾难中的环境监测工作。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宜春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丰城市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宜春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江西煤监局赣中监察分局、丰城市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丰城市政府
组成单位:宜春市民政局、宜春市人社局、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煤矿企业、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生活保障,负责遇险遇难亲属安置、安抚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落实,负责社会捐赠、污染物清理处置、环境恢复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监控
(1)宜春市和丰城市煤矿有关管理部门(包括应急、煤监、自然资源部门,下同)负责全市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制度制定。
(2)宜春市和丰城市煤矿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煤矿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宜春市和丰城市煤矿有关管理部门对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煤矿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矿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5)煤矿企业应及时收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等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做好监测与监控工作。
3.2预警预防行动
(1)各级煤矿有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2)当接到事故预警信息后,宜春市和丰城市煤矿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认为可能发生较大或者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并通知其他成员单位。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分析,利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预警预报,当发生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组织人员撤离,采取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当发生事故预警时,应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丰城市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
(2)丰城市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信息,丰城市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获知事故灾难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宜春市政府、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初次报告情况不明、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事故灾难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4.3应急响应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Ⅰ级),由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发生重大事故灾难(Ⅱ级),由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省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3)发生较大事故灾难(Ⅲ级),宜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发生一般事故灾难(Ⅳ级),由事发地丰城市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丰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4.4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宜春市政府及指挥部负责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总指挥根据宜春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及总指挥职责,启动Ⅲ级响应,向省政府请示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
(3)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煤矿事故灾难情况,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传达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4)事故现场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部署、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丰城市政府及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通知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宜春市政府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及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导、指挥煤矿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挥协调事项如下:
①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组织专家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医疗、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
①组织人员营救和救治工作。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矿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组织各种应急保障。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必须由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工作地点救援人员的安全。
4.7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
4.8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宜春市政府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监机构牵头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各有关单位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更好地开展。
6、保障措施
6.1救援队伍保障
(1)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救援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丰城市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6.2经费保障
各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必须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由煤矿所在地政府负责筹集。
6.3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救援工作。
6.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丰城市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各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运输车辆保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车辆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6通信和信息保障
宜春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有关人员和各有关单位联系方式的信息收集,确保有关人员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信单位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和保护。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措施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6.9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强煤矿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培训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有关人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
(3)演练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报宜春市安委会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7.2奖励与责任
(1)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过程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3)对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或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