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请示》(宜民文〔2020〕15号)收悉,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将2020年宜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2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25元。
2.同意将2020年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1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15元。
3.同意将2020年宜春市城市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95元,农村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5元。
以上标准均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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