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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的结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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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人民政府,市安监局:

  20185311610分,位于上高县科技工业园的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现场造成4人受伤,根据最新的伤亡人员情况,其中的3人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616号)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事故开展调查的函》(赣安办函字〔201830号)要求,201891日,市政府依法组成联合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上高县人民政府参加,对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对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一般火灾事故结案批复如下: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5·31”事故为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企业的处理意见

  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且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未按岗位操作规程的作业要求开启放空阀,造成超温,釜内物料形成压力而冲料,引发火灾事故,是此次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由上高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行政罚款。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刘国栋,男,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生产疏于管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会园,男,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细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违章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有关规定,撤销其分管安全负责人职务;并由宜春市安监局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由上高县安监局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谢锦涛,女,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作为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细致,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督责任。由宜春市安监局提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撤销其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由上高县安监局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朱劲伟,男,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生产车间主任、技术员。作为车间管理人员和技术员,未履行好201生产车间监管职责,对车间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督责任。由上高县安监局处其上一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5熊团员,男,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生产车间带班班长。作为当班班组长,生产直接负责人,对生产过程中各管控设备的安全状态和反应参数未进行检查确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后续医治过程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6傅树春,男,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生产车间操作工。在事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在开启蒸汽升温反应操作前,未确认反应釜放空阀状态,导致反应釜放空阀关闭而未被发现,造成釜内压力升高而冲料,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后续医治过程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7卢冬花,女,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1生产车间操作工。在事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未及时观察和调节反应温度,造成反应超温,釜内压力升高而冲料,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后续医治过程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8袁晓龙,男,中共党员,上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协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园区安监办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由上高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约谈。

  9金禹,男,预备党员,上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办主任。其安监办工作组织开展不深入,对江西合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力,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监管责任。由上高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约谈。

  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批复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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