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3日凌晨05:50左右,樟树市洲上乡逢中村赣江河段,赣樟临采12号采砂作业组违规配备的自备船载运7名采砂工作人员前往赣江对岸采砂作业,在离岸20余米时,因水流湍急、流压作用,与锚泊在赣江西岸边运砂船的锚链发生触碰,导致该自备船翻沉,船上7人全部落水,造成4人溺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17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监察委(原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深入分析了事故原因,划分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樟树市“5·13”水上采砂自备船翻沉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结案批复如下: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樟树市“5·13”水上采砂自备船翻沉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连如,肇事自备船驾驶人。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驾驶无安全设施和证照的自备船,违规冒险操作,错误选择航行线路,安全意识淡薄,对航道水流流压容易导致触碰的危险认识不足,临危处置失当,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之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才如,采砂作业组牵头负责人。违规配备自备船载运工作人员上下班,放任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未督促落实工作人员穿戴救生衣等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其9800元的经济处罚。 3.采砂作业组其余股东(杨志强、杨友辉、杨建君、杨雪如、杨平如、杨卫强、杨彪、杨斌武、杨志军、杨军),作为采运砂船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未及时制止使用无证自备船载运工作人员上下班,自备船上也未配备相应的救生和消防设备,未督促落实工作人员穿戴救生衣等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每人9000元的经济处罚。 4.丰城籍及九江籍共5艘运砂船(船号分别是:赣丰城货8031、赣丰城货8053、赣丰城货2869、赣丰城货2676、鄂应城货1588)未按规定到海事部门报港签证、停泊,部分船员无相关证书或证书过期,未设置明显的锚泊标志显示信号,客观上对航道和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宜春市地方海事局按相关规定对5艘涉事船舶的违规船员分别进行暂扣证照或相应经济处罚。 5.季诚昌,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樟树可采区实际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督促健全完善公司安全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其个人上年度年收入40%的经济处罚。 6.宋进荣,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樟树可采区安全负责人,对公司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督促检查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管理不到位,对可采区内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樟树市安监局给予其个人9000元的经济处罚。 7.黎海滨,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樟树可采区临江片区安全员,对可采区内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岗位证书,由公司按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8.吴学辉,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樟树市水利局没有依法落实好河道采砂秩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9.张启亮,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政府办副主任兼市采砂办主任,主管该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未认真督促和履行樟树市政府赋予的“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0.黄金林,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水利局副局长兼樟树市采砂办常务副主任。分管水利水政工作和采砂管理工作,负责采砂办日常管理工作,主管该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樟树市政府赋予的“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1.邱晓军,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分管综治、小水电、水土保持与安全生产等,协助分管河道采砂;没有依法依规落实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对可采区无证船舶未依法有效组织打击,对可采区的采砂船及自备船未实施有效安全监督管理,未及时制止自备船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和装载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未督促配齐救生消防设施,对可采区内作业人员无证驾驶采砂船自备船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2.于喆,男,中共党员,樟树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樟树市地方海事处负责水上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证照不全的船舶打击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自备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带病运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3.李国生,男,樟树市地方海事处副处长,分管海事执法工作。海事执法安全巡查不够,对未配备安全设施的自备船和无证驾驶等现象失察;对运砂船没有在指定停泊区停泊、锚泊未设置明显标志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廖晓辉,男,中共党员,樟树市洲上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没有认真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昌市新建区金洲砂石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和手段不力,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采运砂生产生活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九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由宜春市安监部门给予其70万元的经济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樟树市委、市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樟树市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向樟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责成樟树市海事处向宜春地方海事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成洲上乡政府向樟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相关公职责任人员分别由樟树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宜春市地方海事局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备案。 对有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到位,并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批复
2018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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