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安监局: 2018年1月19日9时20分许,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明月山管委会温汤镇温汤1号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6〕16号)的规定,2018年2月11日,市政府依法组成联合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明月山管委会参加,对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温汤1号工地“1·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认真研究,现对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温汤1号工地“1·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结案批复如下: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温汤1号工地“1·19”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为一起因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1.宜春市优耐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塔吊安装拆卸资质且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承揽塔吊拆卸业务,对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宜春市优耐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温汤1号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松懈,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温汤1号项目部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 1.尹德锋,男,塔吊拆卸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拆卸作业从塔吊的起重臂末端往回走时,未采取足够安全的个人防护措施,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尹德锋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曾云飞,男,宜春市优耐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强令劳务人员冒险作业,对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彭均开,男,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温汤1号项目部经理,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4.郑丙均,江西大厦建设有限公司温汤1号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员,未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认真落实到位,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特此批复 201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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