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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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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19118,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一路与宜商大道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119,市政府授权市交警支队对该事故进行调查,310,市交警支队调查结束,认定该事故为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115,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加的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8”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深入分析了事故原因,划分了事故责任,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如下: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认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8”较大事故是一起因双方驾驶员违法驾驶而导致的非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陈中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袁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免于追究其责任。

  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建议,认真落实到位,并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01912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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