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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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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字〔2006〕31号



关于组建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的批复

市外经贸委:
  报来《关于要求组建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的请示》收悉。经第54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组建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构设置
  根据有关工作职责和我市实际,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为市外经贸委下属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中心不定编制人数,不定级别,可按工作需要由外经贸委自行确定人员和负责人;中心人员主要从改制的市直差额事业单位中择优聘用,不足部分社会聘用,进入中心时不定编制性质,表现突出并达到工作目标后给予全额事业编[引进企业税收地方财政实得(地方留成扣除奖励返还后)三年累计达到80万元,对原差额拨款人员的引进人可解决一个全额事业编;多人共引企业税收地方财政实得三年累计超过300万元,可解决2-3个原差额拨款人员的全额事业编,其编挂外经贸委并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二、经费问题
  开办经费。市财政一次性借给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开办经费40万元。今后在财政税收奖励中逐步扣回。
人头经费。市财政按中心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的50%差额拨给。中心录用人员后,市财政将按照其原单位的差额拨款标准,统一拨付给外经贸委。
  财政奖励。根据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的工作实绩,在所有贸易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中,市财政拿出10%作为中心的日常运行和奖励有功人员费用。
  三、其它问题
  1、关于税务认定的问题
  为了防止贸易企业的违规所带来的风险,由市国税和外经贸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将企业出口的记录和公司管理进行审查和规范,合格的给予退税支持,不合格的按有关政策处理。对新引进的贸易企业,不管是内贸还是外贸,均由外经贸委或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实地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只要是真正有实力、有实业、有信誉的企业,国税部门按程序给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关于财政的列支扶持
  对引进的贸易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和扶持。具体标准是,按单个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列支扶持,按季兑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纳税贡献大的,实行市本级工业园的财政扶持政策。
  3、关于财税体制的问题
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引进的贸易企业不纳入袁州区管理,不实行市区两级的财税分享体制,均纳入市本级管理。
  4、关于管理和运行问题
为了明确责任,规范管理,依法经营,提高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外经贸委对宜春市贸易发展促进中心管理要按照《宜春市贸发中心管理方案》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特此批复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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