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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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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宜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保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22〕31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全面推进美丽江西建设,打造综合实力强市,稳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5%,力争达到16%,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665吨、1920吨、10088吨、653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新突破。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严把项目准入关,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三线一单”要求,严禁准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产能减量置换政策。出台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攻坚实施方案,以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启动新一轮技术改造,推动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深度治理。加快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广力度,推广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富氧强化熔炼等节能技术,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培育一批工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打造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加强行业工艺革新,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十四五”时期,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1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8%。到2025年,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合成氨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达30%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聚,采用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动开发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区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为重点,推进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优化利用处置资源配置,鼓励共建共享设施,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效能。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到2025年,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建设一批节能环保试点园区,园区节能环保水平显著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建立和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制度,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及以上建设标准。推动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改造,对既有建筑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和光伏一体化建设。实施绿色高效制冷行动,以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为重点,更新升级制冷技术、设备,优化负荷供需匹配,大幅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加快推进江西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纳入供应链,升级改造制冷技术设备,提升制冷系统能效水平。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推进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提升管网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力争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运输物流节能减排工程。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推进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机场建设,不断完善新能源充电桩和港口岸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积极发展智慧交通运输,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多式联运体系,推动长石粉、锂云母尾矿及新能源汽车等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散转集”。全面落实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换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加强船舶清洁能源动力推广应用,推动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提高岸电使用效率。提高铁路电气化率,推广新型节能环保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技术在铁路通信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行集装箱运输方式,逐步提升铁路承运比重,降低铁路运输能耗。加快绿色智能仓储建设,推动传统货场向城市配送中心发展,积极推广绿色物流载具,实施快递包装绿色治理,促进快递包装循环使用。到2025年,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水路和铁路货运量占比分别达到11.5%和8.86%,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岸电覆盖率达到100%。(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宜春车务段、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应用,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完善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因地制宜推广种养结合模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质量。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全面排查,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力争达到4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0%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50%,水产养殖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建立低碳激励机制,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推广公共机构低碳积分制(绿宝碳汇)。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实践活动,推进公共机构会议、培训及活动碳中和。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中央空调、照明、电梯等用能系统和设备设施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开展节能管理或改造,推进各地各部门采用集中统一模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加大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热泵、高效储能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力度,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光热项目建设。推动公共机构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快慢充电桩比例,到2023年,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地上停车场按不低于15%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配建比例进一步提升。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到2022年底,80%以上的市属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到2025年底,80%以上的县(市、区)属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持续开展公共机构能效和水效领跑者、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打造一批绿色办公、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等节能现场教学点,提高重点用能单位示范创建率。(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推动水域污染治理,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推行污水“厂—网—河(湖)”、垃圾“收—运—处”一体化运行维护模式。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强化船E行应用,实现船舶与港口污染物闭环处置,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科学有序推进化工污染治理,加强沿江化工项目整治提升,提升沿江化工产业清洁生产水平,推动沿江化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严格尾矿库项目准入,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重要水源地、主要河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加强尾矿库污染防治和闭库治理,健全尾矿库监测预警体系。到2025年,赣江干流水质保持II类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丰城三期、上高电厂清洁煤电项目建设,支持应急和调峰电源发展。推进现役煤电机组节能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散煤和分散小锅炉治理,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及县级以上建成区内将不再审批新增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并对实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内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淘汰。推动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蒸汽),因地制宜实施发电、制热、供冷等“再利用”改造。加快天然气推广利用,提升用气总量。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全面提升生产生活终端用能设备的电气化率。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8.3%。(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实行原料替代,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深化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持续开展低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升改造,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等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探索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等。到2025年,完成省下达的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使用量削减比例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加快构建满足实际需要,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完善有关配套设施,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有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到2025年底,全市新建改造污水管网500公里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以上(其中,县级以上城市新增8万吨/日,建制镇新增2万吨/日)。所有市、县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扩容改造,逐步改造和完善集镇污水管网,稳步提高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和进水浓度。到2025年,新增建制镇污水管网155公里、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0.52万吨/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节能减排控制制度

(一)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坚持能效优化和保障合理用能相结合,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产业结构和布局、能源消费现状、节能潜力、能源资源禀赋、环境质量状况、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规划布局、上一个五年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科学分解各县(市、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并设置年度目标。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对原料用能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年度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总量考核。市里对各县(市、区)“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的地区,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对高预警等级地区加强工作指导。探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能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基准能耗,开展用能预算监测预警、考核评价,不断增强用能预算约束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推进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结合各地承担的污染治理任务和减排潜力,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地方,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相对较多的减排任务。根据国家核算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总量减排核算,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建立重点减排工程调度信息化平台,提升总量减排核算信息化水平。完善总量减排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重点核查重复计算、弄虚作假特别是不如实填报削减量和削减来源等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政策规定,对在建、拟建、建成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开展评估检查,建立项目清单,明确处置意见,严禁违规“两高”项目建设、运行,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加强对“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结果执行的监督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上收审批权。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原则,落实金融监管要求,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宜春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落实法规标准体系。持续跟进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进程,认真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电力需求侧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等办法。落实《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涉及资源节约与利用、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与消费等重点领域节能环保标准。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节能减排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节能减排资金,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加大政府绿色产品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减排,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绿色贷款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信用担保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或推进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探索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相关权益纳入抵质押范围。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统计、监测、评价体系,优化风险管理和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与信贷审批标准相结合。加强阶梯电价政策与国家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的衔接,实施重点行业超基准能耗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阶梯电价政策,对超用能预算的重点行业企业执行超基准能耗阶梯电价政策,坚决取缔有关“两高”项目不合理的价格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各地建制镇依法开征污水处理收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宜春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市场化机制。积极争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用能权、碳排放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实现用能权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统筹衔接。积极参与全国全省排污权市场交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依托推进的“一网三中心一平台”,积极做好我市绿色电力证书相关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环境托管服务等新模式。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按照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做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源消费数据统计。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调整污染物统计调查指标和排放计算方法。推行政府主导、企业共享的工业园区统一环境监测,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持续推进建筑能耗平台建设,为实现建筑能耗定额管理,满足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十四五”期间,将我市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部纳入宜春市建筑节能能耗监测平台。(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建立上下贯通的节能监察体系,压实执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节能监察程序,规范节能监察执法文书,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动的节能监察工作机制,构建高效协同的节能执法体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对下级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高度重视节能专家队伍的支撑作用,不断完善和优化专家库建设及管理。支持鼓励节能环保领域企业、培训机构开展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全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科学合理分解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鼓励实行更严格的目标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十四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措施,增加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考核权重,加大对能评未批先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等情况的考核整治力度。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结合国家和省要求,留有适当弹性。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按照《全面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全市生态环境问题交叉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推行绿色消费,加大绿色低碳产品推广力度,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生态文明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知识以及经验做法。鼓励引导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攻关,并积极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愿履行节能减排责任。持续开展绿色出行行动,积极倡导“135”绿色出行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入特色公交、共享汽车、共享单车服务,保障绿色出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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