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顺利推进明月北路汉华广场(原长途汽车站)及规划路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明月北路汉华广场(原长途汽车站)及规划路建设项目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将《明月北路汉华广场(原长途汽车站)及规划路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印发。请你局会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附:明月北路汉华广场(原长途汽车站)及规划路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明月北路汉华广场(原长途汽车站)及规划路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明月北路汉华广场及规划路建设项目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的工程。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明月北路汉华广场及规划路建设项目位于明月北路东侧、秀江东路北侧。拟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000平方米,总户数约76户,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预计征收补偿资金约2000万元(含安置房建设资金)。
二、房屋征收部门: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征求公众意见;
3、选定合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组织调查登记;
4、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筹措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6、做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
7、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8、组织实施搬迁和房屋拆除;
9、被征收入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征收与补偿原则
被征收入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3、被征收入的厂房、附房、柴棚间、车库、地下室、房屋装饰装修、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4、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产权调换原则
住宅实行就近产权调换:
(1)对被征收入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1:1等建筑面积实行调换。
(2)安置地点:征收范围内(具体安置地点以规划红线确定范围为准)。
(3)安置房户型:按高层建筑进行安置,户型面积按不小于原每套建筑面积进行设计。
(4)差价计算:
①在征收补偿安置中,被征收入只能选择最靠近原征收主房建筑面积安置户型的住房,不能选择更大安置户型的住房。由于户型设计的原因,每套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超过原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入按房屋建筑直接成本1300元/m2购买;被征收入若选择安置户型面积超过原征收的主房面积10%以上的部分,则须按市场价购买。
②若征收主房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超过部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由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
③由于城市规划设计的要求,未设计柴棚间安置;被征收入的柴棚间和地下室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货币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评估进行补偿。对室内的电话、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管道煤气、水、电等费用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投资方负责。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并按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八、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2、砖混结构:房屋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3、砖木结构:房屋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4、砖土结构: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
1、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店面:800元/户(两次的搬迁补偿费);
2、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和商业店面:400元/户(一次的搬迁补偿费);
3、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的搬迁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被征收入,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个月内,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5元/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30个月未交付安置住房的,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0元/m2·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
商业店面:40元/m2(一次性);
工业厂房:30元/m2(一次性);
其 它:20元/m2(一次性)。
十、安置原则
(一)安置住房建设标准
新建安置房为高层住宅楼建设,剪力墙结构;外墙按规划设计要求;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铝合金或塑钢窗,每个房间配一个木门,进户防盗门一个,室内暗装管线按设计布置好,水、电“一户一表” 进户。
(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入使用后的一年内,为被征收入办理好房屋产权登记。
1、被征收入原有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新证和办证费用。
2、对被征收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凭原征收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证费用由被征收入负责。
3、在征收补偿安置中,对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入,超过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无须交纳契税和有关税费,凭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直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入,超过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所有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契税和有关税费,办证费用由被征收入负责。
(三)对被征收入办理了独立分户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管线手续的,无须交纳费用,各管线单位只能收取迁移工程安装费,有关费用先由各管线单位提出预算,经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该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需新增开(分)户安置房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由被征收入按标准(水:740元/户;电:400元/户;天然气:2380元/户;有线电视:450元/户)交纳有关管线开户费用。不足部分费用由各管线单位提出预算,经市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宜春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因本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供电、供水、电话、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管道煤气等杆、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拆除,有关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涉及征收改造的管线单位必须服从房屋征收部门的统一安排,并派专人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工作。涉及安置房建设的主管线费用由各管线单位负责,各管线单位的支线费用(含进户线)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各管线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管线工程建设。
(六)被征收入实行产权调换的空调、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均按2次拆装的工时费给予安装补偿。被征收入实行货币补偿的空调、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宽带网、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均按1次拆装的工时费给予安装补偿,具体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并确保安全。房屋残值费归房屋征收部门使用,主要用于工作支出,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十一、搬迁选房及奖励办法
1、安置住房按照“先搬迁,先选房”和抽签选房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
2、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如下奖励:
(1)签订合同后10天以内完成搬迁并交钥匙的按房屋征收面积5元/m2进行一次性奖励;
(2)签订合同后11-31天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征收面积2.5元/m2进行一次性奖励;
(3)签订合同31天以后搬迁的不奖不罚。
十二、征收与补偿费及奖励的发放
1、对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被征收入,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一次性补偿到位。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最终采用双向计算差价。
2、对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被征收入,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除非住宅用于产权调换外,装饰装修、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一次性补偿到位。待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最终采用双向计算差价。
3、对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被征收入,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主房、附房、装饰装修、搬迁补偿费等一次性补偿到位。
4、对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非住宅被征收入,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最终确定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搬迁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一次性补偿到位。
十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等,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方案由宜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