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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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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字〔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在201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宜春市首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做好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体会议及市委二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开展工业三年强攻战、城镇建设三年大会战、农业三年升级战、县域经济三年大竞赛为抓手,决战“十二五”,奋力站前列,为宜春科学发展、赶超进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推荐评选范围:2007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宜春崛起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
“宜春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宜春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
推荐评选名额: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201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附件)。机动指标主要用于特殊情况和向基层倾斜。
三、推荐评选条件
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特别是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人选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一是企业职工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45%。企业职工含一线工人、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二是农民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25%。农民含农民工和户籍为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负责人。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30%。副县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科级干部严格掌握,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非公有制企事业人员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二)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包括本地区、本部门主要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选在本地区本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市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筹备委员会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审核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三)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业绩。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或本县(市、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综治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四)实行属地推荐。凡未分配评选名额的行业、中央及省驻宜单位的推荐人选,由市筹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市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市(县、区)同意后推荐。
(五)严肃推荐审核工作纪律。要严格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办法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宜春市劳动模范”或“宜春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4000元奖金。
六、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筹备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等各项工作。筹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秘书组、宣传组、推荐审核组、会务组,承办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评选表彰工作。
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核工作进度安排和表彰大会的具体时间等事项,由筹备委员会另行通知。
市筹委会办公室电话:0795—3572552,传真:0795—3572552,电子邮箱: LCS2616@163.com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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