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字〔2007〕47号
市国土资源局:
报来的《关于调整改制企业和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规范企业划拨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改制企业和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调整如下:
一、经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后,市政府收取余额的30%,余额的7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改制。
二、不属于改制企业的单位,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扣除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后,市政府收取余额的70%,余额的30%返还原单位。
特此批复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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