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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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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228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0号)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二)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突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

(三)完善投资运营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原则,创新重点领域投资运营机制,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鼓励创新融资方式。坚持市场化、多元化原则,探索创新重点领域信贷服务、发展投资基金,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等,拓宽融资渠道。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放管结合,底线思维原则,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投资的合理收益,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

(一)生态环保领域

1.推进生态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湿地和饮用水水源等生态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开展植树造林,发展经济林果、林木良种、林下经济和兴办林(农)家乐等生态产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2.深化林业体制创新。认真总结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林场经营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省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中开展林地流转试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地健康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依法落实减免林权流转税费,有效降低流转成本。(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3.大力推进环境治理。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推进各类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大对全市重要水源地的保护力度。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在电力等重点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等服务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重点行业第三方治污企业推荐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4.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在造纸、印染行业的排放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火电、水泥行业的排放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鼓励社会投资者参与碳交易和林业碳汇,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利益,有效促进环保和节能减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林业局)

(二)农业和水利工程领域

1.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四方井水利枢纽工程等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业用水合作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以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农村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治理、农村自来水、农村水电等的建设、运营。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2.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待遇,可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进一步拓宽水利工程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允许以水利、水电、供排水资产及其相关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和合法抵押担保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

3.加快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确认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研究探索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和引导地区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让机制。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4.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同时兼有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等公益性功能的灌排工程,合理核算水价成本,建立终端水价形成机制,水价难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建立水利工程公益性供水由政府补偿、经营性供水由市场决定的定价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为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水利局)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1.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实施中心城区立体停车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并加强服务和成本监测,理顺价格水平,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2.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社会投资提供发展空间。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可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等模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有效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拓展社会资本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途径和方式,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推进县区、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运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3.加强重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第一批19个、启动第二批11个镇村联动示范镇建设,完善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樟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深化县城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增强城镇承载功能,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申报省级层面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委)

4.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涉及政府定价的项目,政府定价行为提前介入,为投资者开展经济效益评价提供依据。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稳定社会投资信心。(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四)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综合运输枢纽、公共交通场站、航电枢纽及港口、内河航运等设施,均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控股、参股、BOTBOOT等方式建设运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和维护资金;积极探索符合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促进公路持续健康发展。重点推进樟树港口作业区、丰城龙头山航电枢纽、宜春中心城区自行车租赁系统、靖安-奉新-高安-樟树地方加密高速公路等建设。(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

2.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能源设施建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分布式电源系统、电动汽车充电换电设施等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或控股建设城市配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天然气加气站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

3.理顺能源价格机制。在国家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气源价格之后,配合省里制订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调整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依据省里的统一安排,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价格市场化。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配合国家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社会事业领域

1.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改革,鼓励社会资本以控股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度假村、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加快推进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领城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构脱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

2.加大社会资本投资社会事业建设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领域。参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的建设和运营,兴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建设培训、实训基地设施;投资或捐助建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设施等。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允许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依法以设施设备等作价与社会资本以股份制形式发展社会事业,股份制社会事业机构允许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落实旅游市场准入政策,促进各类旅游要素和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放开;采取股权转让、项目融资、合作开发及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旅发委等)

3.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他社会事业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同价。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4.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社会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

1.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参与城市、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2.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直接投资、参股或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在商品住房项目中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配套建设的,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3.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允许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面向社会供应的,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进行租赁补贴。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允许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并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七)信息基础设施领域

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包括有线电视网)建设和业务运营;扶持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拓新的增值服务。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三网融合宽带中国、通信普遍服务、智慧城市、智慧旅游、智能农业、信息惠民、云计算、物联网应用等领域,并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创新重点领域融资机制

(一)提高金融服务能力。争取更多金融机构落户我市。继续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落实财税支持涉农金融机构有关政策,促进涉农信贷、保险业务发展,探索采取信用担保、业务奖励、风险补偿、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其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领域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宜春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等)

(二)探索创新信贷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信贷产品创新。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碳排放权、林权、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由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气、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宜春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等)

(三)鼓励发展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转变财政性资金使用方式,可以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认购私募基金份额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拓宽投入渠道。鼓励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积极利用险资入赣政策,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券、基金等方式,为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信托、资产支持证券等融资工具开展项目直接融资。推动收益稳定的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一)加快推广应用PPP模式

要研究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相关规定。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已建成项目可植入PPP模式,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建立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联动机制

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发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建、环保、金融等有关部门建立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做好政策制定、业务指导、项目储备和遴选、建立项目库、项目评估和发布、价格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对本领域PPP项目的指导、推进工作,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之间要主动沟通、密切合作、切实形成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合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

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应充分论证PPP项目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政府授权机构与投资者签定的PPP项目合同中,应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健全退出机制,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政府授权机构)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

(一)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增加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的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和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的补短板、调节构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规范政府投资安排。根据国家、省政策出台情况制订出台市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安排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节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是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的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口研究制定或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文件,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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