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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和衔接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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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5〕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70项,其中,取消47项,调整为行政确认4项、内部管理2项、其他审批权15项、审核转报1项、公共服务1项;衔接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共21项,其中取消19项、承接2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取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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