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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宜商回乡创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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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宜商回乡创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3日

 关于支持宜商回乡创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宜商回乡创业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开放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全面扩大开放、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部署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赣商回乡创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谋发展、比实干、争先进”,大力实施宜商回归工程,积极传承和弘扬“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吃苦耐劳、敢为人先”的宜商精神,打响宜商品牌,积极引导宜商感情回家、信息回传、人才回乡、资金回流、股份回投、项目回迁,吸引一批优秀宜商回乡创业,努力实现宜商企业自身发展与宜春经济发展升级的有机统一。

二、任务目标

  积极引导宜商回乡发展总部经济,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发展锂电新能源、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三大重点产业,改造提升建材、机电、食品、化工和纺织服装鞋业等传统产业,努力推进金融、教育、文化、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养生、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力争到2020年,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宜商产业集群,宜商回乡投资项目资金达250亿元以上,占全市利用省外项目资金总量的40%以上。

 三、加强宜商建设

  (一)密切宜商联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宜商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出台有效措施,推进产业对接,打造承接平台。对回归创业的宜商,要实行全程优质服务,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宜商投资项目早注册、早进资、早投产、早见效。

  (二)完善商会网络。将异地宜春商会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范畴,在建好宜商总会的同时,积极引导、扶持省会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宜商网络建设。由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扶持宜商总会完善商会网络,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国80%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所有沿海开放城市建立宜商商会,强化联络、服务、融洽外地宜商的网络功能,打造成吸引宜商回归创业的重要渠道。

  (三)强化项目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接适合本地产业发展的重点宜商企业,努力引进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带动性项目。大力引导、支持异地宜春商会开展工作,积极搭建宜商创业信息咨询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为广大宜商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等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宜商网络,面向全国宜商广泛宣传我市经济建设发展情况和重大招商项目。适时邀请异地宜商商会组团回乡考察,充分利用宜商大会等相关活动宣传推介全市项目。

 四、加大政策支持

  (四)建设创业园区。积极引导县(市、区)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结合自身产业特色和优势,规划建设宜商回乡创业园,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承接平台,促进宜商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型企业回乡创业。积极支持袁州区宜商回乡创业园建设,大力提升宜商产业承载平台,促进宜商集聚发展。

  (五)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条件的宜商工业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保障。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优先安排预审和报批。对宜商投资建设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项目用地,在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对投资10亿元以上宜商工业项目,经市重大项目协调会研究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市政府预留用地指标中予以安排。

  (六)加大财政扶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服务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对宜商回乡创业予以支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宜商企业,当年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各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宜商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宜春市知名商标的宜商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2万元。大力鼓励宜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回乡创业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在安排展会展位、补贴摊位费、提供出口融资新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等方面予以扶持。

  (七)落实税费优惠。对宜商回乡创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对已获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宜商企业在市内设立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二级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年度上交税收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宜商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年度上交税收首次超5000万元、1.5亿元、2.5亿元的宜商工业企业,分别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宜商企业总部回归,加快宜商总部大厦建设,对建设过程中的规费予以适当减免。

  (八)完善金融服务。支持设立宜商银行,由宜商总会牵头,联合重点宜商企业家出资设立宜商银行,培育宜商企业自有融资平台。各级金融机构要针对宜商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上级机构支持,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及专项贷款。对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好的宜商企业可适度增加贷款额度。进一步加大对宜商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担保贴息支持。支持宜商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对宜商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境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的,分为IPO前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等三个阶段进行奖励,每个阶段奖励50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20万元,其余由受益县(市、区)财政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企业为融资而进行股改或新设股份公司的,享受与主板和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同等的扶持政策,并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商会牵头组织有条件的宜商企业,发展典当、融资性担保、金融中介、融资租赁、小额贷款、风险投资等业务,拓宽融资渠道。

  (九)加强人才支撑。鼓励宜商企业家积极申报“赣鄱英才555工程”,大力引进知名高校或知名机构的高端人才。积极开展宜商企业家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宜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进回乡宜商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规范审批服务。对宜商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以定时限、减环节、提效率为原则,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大力推行预约、上门服务及非工作日值班制度,实行特事特办,快事快办,优质高效为宜商企业服务。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实施所有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免收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十一)便利工商注册。支持宜商企业依法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十二)维护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和完善支持宜商回乡创业政策措施,主动公开承诺,推进招商政策透明化、制度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守信践约机制,营造良好的商务氛围,增进宜商回乡创业的积极性。完善宜商投诉协调机制,对宜商企业反映的各类举报投诉快速处理和通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宜商企业优先办理企业收费卡、投资者绿卡和企业车辆绿色通行证。

  (十三)支持出境就学。便捷回乡创业宜商出国(境)手续,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宜商回乡企业,对其企业负责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可优先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审批办理。教育部门要制定措施,方便宜商企业投资者子女就学。

  (十四)增进社会责任。引导宜商企业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奉献爱心。鼓励宜商建言献策,积极邀请宜商代表参加相关经济活动,在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时,吸纳优秀回乡宜商代表参与咨询,广泛征求意见。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宜商可聘任为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十五)强化工作机制。对宜商回乡创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重点宜商、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点联系机制,通过定期组织座谈会、上门拜访等方式,密切与在外宜商的联系,增进情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宜商回乡创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支持宜商回乡创业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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