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现就我市深化价格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深化价格管理改革摆在重要位置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激励、引导和倒逼作用,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对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价格改革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稳步推进价格改革,到2020年(争取在2018年前),全面完成赣府发〔2014〕36号文件所提出的价格改革任务,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备,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坚持市场导向,稳步推进价格管理改革
(一)减少政府定价项目,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1.减少政府定价项目。(1)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2)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3)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制度。(4)放开小工业用盐(即纯碱、烧碱这两碱外工业用盐)价格。(5)放开非全日制研究生、成人教育和助考助学教育收费。(6)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7)放开部分物业收费。除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收费一律放开。(8)放开部分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及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除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涉及行政审批前置的除外)以及专利代理、报关、非强制性产品质量体系认证、金银饰品质量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资金评审、航危天气预报、煤炭地质勘探等专项服务价格。
2.规范涉企收费。免征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登记制度,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纳入清单对外公布,接受监督,清单外的一律不得收费,并逐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
3.承接和下放价格管理权限。(1)承接好省下放的对总装机容量在501—1000千瓦(含)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的审批工作;对总装机容量在500千瓦(含)以下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下放给县(市、区)物价局。(2)承接好省下放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出台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在低于宜春中心城区同类型标准3—8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标准,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3)下放瓶装液化气价格及进销差率、数字电视机顶盒价格管理权限,由县(市、区)物价局审批。(4)改变价格管理形式,下放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将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收费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市物价局制定收费上限,县(市、区)物价局在收费上限之内制定具体标准。(5)全面下放丰城市价格管理权限,原由市管的价格事项,全部下放给丰城市物价局管理。(6)授权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价格主管机构行使县级物价局职能,指导“三区”开展价格监管工作。
(二)完善政府定价方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1.改进政府定价管理。改革政府定价形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更多运用规则管理,强化政府定价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健全成本监审制度,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推行专家论证制度,坚持集体审价制度,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2.改革公立医院收费。配合全省公立医院改革,抓好公立医院收费改革工作。从降低设备检查等价格入手,相应提高体现医务工作者知识、技术、劳动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中医等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比价关系。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试点县(高安市)特需住院床位费审批改革,充分体现质价相符原则。
3.改进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医改进程,对药品价格从管理最高零售限价转为管理医保报销支付价格,形成“政府间接引导、医保约束费用,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机制。密切关注省里放开的非处方药品价格,加强价格监测,跟踪价格走势,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掌握和反馈市场价格情况。
4.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按国家统一部署,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建立全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争取2015年底前与省里同步,统一对我市所有已通气城市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从严控制管输天然气配气价格,建立管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5.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上半年,在中心城区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改革,改革居民生活用水计价方式,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5年底前,县级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城以外的其他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6.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行为。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和规范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收费监管。
(三)建立健全价格与经济互动机制
1.逐步建立完整的环保电价体系,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省出台的有关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文件,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效率,调动燃煤电厂安装环保设施积极性。
2.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落实《江西省2014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探索放开电力用户的用电选择权,建立公平开放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机制,发挥市场调节电力供需的作用。
3.发挥价格在化解产能过剩中的积极作用。按国家、省统一安排,对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向其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外)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不得自行减免。严禁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进一步完善全市居民阶梯电价工作。
(四)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水平
1.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分析制度,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健全主要农产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有效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及工作措施。
2.加强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完善价格调控协调机制,统筹制定价格调控政策,丰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手段;建立健全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料价格变动联动机制。
3.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要求,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办法,逐步做大基金规模,适时启用基金平抑物价,为稳定市场、保障民生发挥积极作用。
4.完善粮食等农产品保供稳价机制。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严格执行稻谷等农产品收购价政策。
5.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保护措施,加大对困难群众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力度。
(五)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1.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提升价格行政执法效率和系统整体合力,深化民生价格及收费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建立价格社会监督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物价监督、社区物价监督、企业物价员等制度,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形成规范价格行为的内外约束机制。
2.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范。从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入手,逐步制定各行各业价格行为规范,特别是商业促销价格行为规范,告知经营者价格法律法规赋予的价格权利和义务,明示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与违法的界限,给经营者以明确的法律预期,引导经营者将价格行为自觉纳入法律轨道。完善明码标价管理机制,探索分行业制定明码标价规则及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明码标价全覆盖;积极推进明码实价,有序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明码实价示范街”创建活动,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真实标价。
3.完善专项检查制度。围绕经济工作和宏观调控的中心任务,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热点难点问题,分行业开展价格收费专项整治,通过直接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组织方式,查处典型案件,解决突出问题,出台规范意见,将专项检查与行业规范结合起来。完善反价格垄断协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本地区经营者签订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线索,配合上级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
4.完善价格违法预警处置机制。建立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完善价格违法行为监测预警制度和应急预案,健全快速反应体系,形成监测预警、检查处置、政策应对、舆论引导四位一体的价格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5.推进价费信息公开。做好价费信息服务工作,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依法及时、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
三、树立大局意识,不断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上下联动,密切协调配合。这次价格体制机制改革涉及省、市、县三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重大调整,市、县两级物价局在深化价格改革中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和上下协调,合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二)深入调查研究,强化舆论宣传。认真分析价格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价格改革重大问题研究,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凝聚改革共识。创新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方式,为推进价格改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改进工作作风,加强督办落实。在全市物价系统全面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价格改革工作任务逐一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加强物价队伍建设,积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有效推进价格改革提供坚强保证。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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