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促进城乡统筹及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抓手,以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主线,按照“推动城市管理向农村延伸、城市文明向农村拓展”的要求,以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进一步健全机构,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抓好生活垃圾源头控制,规范生活垃圾的运输管理,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利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由县(市)政府运用BOT、BOO或申请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自筹资金等形式,各兴建 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投入使用。到2013年,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环境优先的发展观,科学规划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发展;各县(市)政府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08]1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时完成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村庄区位、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规划乡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布局和规模。
(二)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辐射农村的能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加强区域性处理设施、信息和管理资源的共享。合理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收集处理方式和技术手段,促进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目标。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开”的改革思路,各级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公共财政对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支持力度的同时,要转变观念,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快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行业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进程。
(四)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城乡垃圾零污染,将垃圾的收集、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等环节有机联系起来,有条件的县(市)可采取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分拣利用等方式,进行物质交换和能源转换,变污染负效益为资源正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大推广农村改水、改厕和沼气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农民自我投入,实现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
(五)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贯彻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方针,完善“统一领导、县(市)为主、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环境卫生工作综合管理体制,以落实管理责任制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环卫体制改革,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四、运作模式
按照“居(村)清扫保洁、乡(镇)压缩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运作模式进行分级管理。居(村)民将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减量、袋装;居(村)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及居(村)民垃圾收集,并运送到乡(镇)垃圾中转站;乡(镇)采取密闭方式将垃圾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并负责管辖区域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等工作;县(市)负责生活垃圾的无害化综合处理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9 年1 月—2011 年12 月)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农村达到40%以上。
1、健全环卫机构。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专门环卫保洁队伍,按常住人口2—4‰的比例配备环卫专业人员;各乡(镇)要成立环卫(站)所,参照《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费用定额》标准配足人员,组建相对稳定的环卫作业队伍;居(村)聘请1—2名保洁人员 。
2、完善基础设施。各县(市、区)、镇要严格按照部颁标准建设与当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规模相适应的压缩式中转站;各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并配备相适应的垃圾转运车辆;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应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垃圾收集池,配备果壳箱及垃圾收集车。各县(市)兴建的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投入使用。
3、开征垃圾处理费。根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在城市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尚未建设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可用于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内必须建成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的精神,2009年,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予以开征;各县(市)在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并投入运行后,方可开征垃圾处理费,并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单位、城镇居民后村民的原则予以征收。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第二阶段(2012 年1 月—2012 年12 月)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达到80%以上。
各乡(镇)应根据辖区情况,进一步完善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到布局合理、运输便利、成本节约,覆盖到每个村(组);80%以上的村(组)环卫基础设施齐全,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处理及时。
(三)第三阶段(2013 年1 月—2013 年12 月)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全市城乡环卫管理网络健全,作业队伍到位,基础设施完善,运行处理正常,乡村乡貌整洁,达到“五无”标准,即村内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沟渠河道无漂浮物、道路清洁无垃圾、田间地头无暴露垃圾。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标准措施,落实责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统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程;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基础设施由所在县(市、区)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发改委、国土、环保、城管、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成效。
(二)理顺体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进一步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明确环境卫生的分级管理和范围。市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和铺装了人行道板的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袁州区政府负责中心城区其他背街小巷和居民区及辖区范围内各乡(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的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垃圾的监管。
(三)加大投入,确保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确保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管理,扼制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各级生活垃圾的统一收运和处理。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执法单位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监督、巡查,对违反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有效地保障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五)加大宣传,扩大群众参与度。各级政府要坚持舆论引导,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采取各种形式和活动,积极引导群众关注和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各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开通环境卫生监督举报电话和城管12319服务热线,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方便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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