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节地增效”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以实施“节地增效”行动为载体,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完善土地利用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和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和产出水平,全面提升土地资源综合效益,为加快建设赣西区域中心城市、美丽宜春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差别管理。做到增量与存量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节地与提效并进、整体与特色并行,坚持民生为先,发展为重,突出重点,把握原则,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差别管理,全面促进区域差别化特色化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整体部署,试点先行。以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业“标准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为抓手,整体部署,探索实践,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全域推行,有序开展“节地增效”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用地强度和用地效益双提升。
坚持改革创新,长效管理。建立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业“标准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在产业、用地、用能、财税、环保、科技、人力等政策方面改革创新,形成一整套长效可持续的制度和模式,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并重、集约高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组织领导
为全面落实“节地增效”行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政府成立市“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及市政府有关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对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发改、工信、财政、行政审批、人社、统计、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商务、大数据发展管理、人行宜春中心支行、银保监、水利、应急、科技、教育体育、人防、气象、电力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指导评价工作。按照“节地增效”行动有关工作部署,领导小组下设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业“标准地”、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其中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标准地”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小组设在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四个专项工作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协同推进。
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形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定期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到市“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全面推进企业“亩产论英雄”。
1.主要任务。一是以各县(市、区)为主体,全面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改革,建立导向明晰、指标规范、权重合理、分类分档、信息公开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将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大数据管理平台,分档建立企业考核评价档案;二是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实施分行业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计划;三是结合“放管服”和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求,依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研究建立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科技、人力等资源要素供给的差别化政策体系。
2.主要目标。2019年底前出台宜春市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对上高县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先行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人行宜春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国网宜春电力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积极开展“标准地+”改革。
1.主要任务。一是探索建立“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代建制”制度,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稳评等统一的评估工作;二是制定发布宜春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包括规划、环境、能耗和经济四项指标),研究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三是优化“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探索实行政府代办代建,加强“标准地”全过程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2.主要目标。通过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在重点区域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制度,以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试点区域,试行后,经开区新增工业用地不少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见《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51号)。(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
1.主要任务。一是科学确定行政区域内“三区三线”空间格局,推进生态红线立标落地,建立市、县空间规划体系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二是研究出台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办法》和《产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认定导则》;三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四是持续推进全市批而未用土地消化专项行动;五是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分析研究和土地储备机构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六是继续开展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和新一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申报工作。
2.主要目标。2020年,各县(市、区)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全面进入3年以内,批而未用土地面积平均每县(市、区)下降到5000亩以下,实现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90.37万亩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3.16万亩以内、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5%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四)有序再开发城镇低效用地。
1.主要任务。一是以开发区(园区)、城市、建制镇建成区为重点,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二是分级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向社会公示并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三是稳妥有序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分类处置,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措施,有序盘活城镇低效用地。
2.主要目标。2019年,在市经开区、高安市先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完成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城市(不含集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工作,编制规划,分类制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措施。2020年下半年,全面推进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考核激励。市“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通报,年终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节地增效”行动年度工作情况开展评价汇总,评价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对“亩产效益”领跑、工业“标准地”改革明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的县(市、区),在产业、用地、金融、财政、科技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并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市“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跟踪对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创新监管方式。运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融入到调查、评价、分析、预警、巡查、共享等工作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综合监管机制,推动自然资源全程监管,生产要素高效配置。
(三)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努力营造节地增效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宜春市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方案
2.宜春市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方案
3.宜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宜春市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动落实“亩产论英雄”改革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全面开展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县级主体与三级联动相结合。将“亩产论英雄”改革作为市委市政府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加以推进,充分发挥县(市、区)主体作用,强化市、县、乡镇三级联动,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增强改革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先行示范与全面推动相结合。以上高县被选为江西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试点单位为契机,先行先试、以点带面,为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三)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企业单位资源的市场产出,作为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利用政府掌握的资源要素作为杠杆,出台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四)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同时,注重依法行政,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五)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科学、合理构建“亩产效益”评价指标体系,遵循定量评价优先原则,兼顾节能减排、生产安全、科技创新等定性评价,促进生产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提升企业亩均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三、责任分工
(一)组织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分别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2019年,参照省里“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开展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2020年,按照省里的进度安排,组织对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5亩(含)以上用地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上金融服务、工业设计、交通运输和仓储、邮政快递、人力资源服务、科技服务、环保服务、商务服务等8个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固投、单位能耗主营业务收入、单位排放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指标为主;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固投、单位用电税收等指标为主;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重点行业企业综合评价以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原则,加强数据清查、统计、报送等工作,为开展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提供基础。
各县(市、区)作为“亩均论英雄”实施主体,可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等特点,增设其他衡量指标,制定出台本地区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开展企业数据采集、信息核实、用地调查、评价公示等工作,评价结果予以分档,每年归零竞位,逐年提质增效,并建立评价结果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布,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建立“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
以省级平台为依托,结合宜春智慧工业平台,加紧建设市、县(市、区)、园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实现企业评价基础信息和年度评价数据的汇总,实现分行业、分区域、分平台、分企业等多维数据的共享,相关部门数据资源的互通,达到“亩产效益”的科学、有效、合理评估。加强数据获得的合规性,按照国家对数据开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进行分类分级共享,分档建立企业体检档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规范要求将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导入平台,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和共享。(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实施企业“亩产效益”领跑计划。
实施分行业“亩产效益”领跑者行动计划,发布重点指标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对标先进、补齐短板,加强技术、管理、制造方式、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产效益”提档升级。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首档企业,支持其股改上市、并购重组,在同等条件下,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四)推进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
行业差别。根据各行业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合理制定针对性强的产业支持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集中资源大力发展“亩产效益”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合理推进区域生产力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业的改造升级,合理转移和淘汰不适合继续留在当地发展的产业。企业差别。对综合评价确定的A(优先扶持)、B(激励提升)、C(整治提升)、D(限制倒逼)类企业,分别实施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资金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在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通过差别化管理,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倒逼低效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宜春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兼任组长,对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小组负责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市“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组织现场推进会、工作联席会、专家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工作信息和政策法规解读,积极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讲好“亩产论英雄”宜春故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问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亩产论英雄”工作开展考核评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年度考核内容。强化跟踪督查,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
宜春市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制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消化批而未用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牢固树立“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意识,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线,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生态国土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统筹和管控作用,严格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三)市场配置、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创新土地供应方式、优化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推进土地利用不断提高。
(四)增存挂钩、严格奖惩。对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实施情况较差,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靠后,消化批而未用土地阶段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原则上暂停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直至批而未用土地消化任务完成为止;对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实施情况较好,节约集约用地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方面的一定奖励。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控制总量,强化规划管控。
1.强化全方位国土资源空间管控。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基础上,推动国家和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落地;加强与“三调”工作的衔接,合理划定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优化布局。编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面准入清单,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开发强度管控制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改变城市粗放型扩张模式,循序渐进,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强化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单位GDP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合理确定各项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提高建成区人口密度,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至2020年年底,实现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90.37万亩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3.16万亩以内、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5%的目标任务。各地严格落实上轮规划分解下达的约束指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3.严格规划执行监管。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管制分区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主导用途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严禁突破规划批地用地。通过移动执法监察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优化增量,完善用地机制。
1.完善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政策,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办法》,在分解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将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土地产出效率等因素作为重要测算指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2.提升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差别化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有效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建设,推进创新型园区和新兴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刚性住房、环保、医疗卫生等民生工程用地和省以上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重点支持市八大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用地。对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幅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3.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建设用地指标》,完善产业项目准入要求,实行建设项目用地负面清单管理,凡纳入负面清单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同时,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各地新增工业用地要对齐宜春市“标准地”改革要求,逐步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监督,对亩均收益、投资强度高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激励各类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企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土地,不断创新供地方式,弹性灵活供地,并探索向旅游、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延伸推广。(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4.强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事业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以“限房价、竞地价”的形式公开出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逐步消除集体土地符合规划条件下自主入市的限制,拓宽土地供应主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5.探索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路径。开展土地征收改革试点,控制征地规模,缩小征地范围。强化征地主体责任机制,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养老、教育、医疗等问题,建立合理、规范、多元化保障机制,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提高征地完成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盘活存量,促进高效利用。
1.持续推进消化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坚持高位推动,统一思想认识,完善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式,严格督察考核,力争到2020年,全市各县(市、区)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全面进入3年以内。建立消化周期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挂钩的机制,对消化周期在5年以上和批而未用土地5000亩及以上的暂停受理用地报批,对消化周期在3~5年(含5年)且批而未用土地5000亩以下的按照消化存量与新增用地计划量2:1挂钩,对消化周期在3年以内(含3年)且批而未用土地5000亩以下的用地需求予以充分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1)组织开展对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计划指标的城市(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自然灾害、土地污染等原因,批准后满2年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尚未完成征地或无法供应土地的盘活利用工作。
(2)组织开展失效和拟撤回建设用地批文清理。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自动失效的有关用地批文;清理已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拟撤回用地批文。
探索建设用地批文认定失效或撤回后土地处理办法。制定失效或拟撤回用地批准文件清理、批准撤回、按原地类认定、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解除使用、相关税费衔接等相关规定。
(3)全面实施建设用地“一张清单”管理,参照省厅“可供土地清单”范本编制各自行政区域的“可供土地清单”,明确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增量和存量土地(包括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和储备土地等)以及使用不同类型土地的成本、程序和周期等,并向社会公开,由项目单位按需选地。除线性工程外,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上述区域选址,不得突破城镇发展边界。
(4)组织开展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常态化,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动态巡查,每月进行调度,对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出现的疑似闲置土地及时举证核销。闲置低效土地超过一定比例的,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2.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调控。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分析研究,专人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推进土地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诚信体系,依法将用地单位用地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形成与金融信用挂钩的联合惩戒机制,整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鼓励各地细分制定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建设,实行土地储备机构准入名录制管理。建立依市场主体申请收购储备和依政府职能收购储备相结合的土地储备管理新机制。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对土地储备规模、实施时序的审查监管力度。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3.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评价。积极做好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落实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土地利用计划年度评估和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评估,深入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及时掌握双控目标、管控指标落实情况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及潜力状况,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4.开展节地挖潜示范典型建设。积极参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活动,认真总结提炼在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特别是闲置土地处置、批而未用土地消化、低效用地盘活等方面先进工作经验,形成典型案例,打造一批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成立市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组长,对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小组负责建设用地“增存挂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市“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附件3
宜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推进方案(2017年~2018年)〉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172号)和《江西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绿色生态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编制和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依法依规,切合实际。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范围,严格遵循开发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依规运作,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和违规操作;科学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保证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
(三)市场取向、因势利导。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能动性。
(四)布局优化、利益共享。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和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统筹安排公益用地和产业调整用地,让群众共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成果。
(五)先行示范、全面推行。选择市经开区、高安市先行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专项规划编制、分类盘活处置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在开发工作。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必须严格遵循再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再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二、目标任务
(一)调查建库和确认范围。
充分利用土地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以开发区(园区)、城区、建制镇建成区为重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城镇低效用地调查要点》和《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数据标准》,摸清各地城镇低效用地的规模、范围、用途(现状、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利用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查清土地权属关系,调查了解土地使用权人意愿。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城镇开发规划,拟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并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空间数据库。根据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实际情况实时对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进行更新。未经上图入库的地块,不得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2019年11月前完成。)
(二)编制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工作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工作成果,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组织开展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工作,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扶贫开发等,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工作的衔接,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专项规划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开展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认改造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改造模式、资金平衡等,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均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2019年12月前完成。)
(三)积极稳妥实施分类处置。
各地应用足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各项政策和激励机制,采用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方式分类处置开发城镇低效用地,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各类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但单宗低效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2020年起定期分类处置。)
三、组织实施
成立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组长,对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小组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评价,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将目标任务年度化、责任节点化,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市“节地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完成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严格按照编制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政策和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