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103项,其中承接2项,取消41项、下放4项、暂停实施8项、调整48项。
在此基础上,为巩固深化党政机构改革成果,推动权责清单同市级机构改革后新“三定”规定有机衔接,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权责清单目录》,该清单目录依法公布行政权责事项2318项,其中行政许可183项、行政处罚1144项、行政强制138项、行政征收41项、行政给付32项、行政裁决9项、行政确认73项、行政奖励23项、共性权力10项、多部门共同实施权力82项、其他行政权力583项(不含内部管理、政策标准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依照权责清单目录行使职权,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设定和行使权力,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清单之外无职权”。
附件:1.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03项).doc
4.市政府多部门共同实施行政权责清单目录(共82项).doc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