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实施意见》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宜署发[1999]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实施意见
民营科技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培训及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型经济实体,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富有生机的力量,是科技进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宜春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生力军的作用。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赣府发〔1996]17号),积极引导,大力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新兴产业的生长点,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清思路,营造民营科技企业新一轮发展的氛围
1、抓住政府机构改革、科技系统结构调整的时机,动员更多有科技专长的人员,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分流出来,面向市场,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研究生、大中专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到这类企业工作或创办这类企业。鼓励离退休、辞职和社会科技人员投身民营企业的创业。
2、鼓励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中小型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在核清资产的基础上,通过控股、租赁、拍卖或托管等多种形式,转为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
3、引导中小企业增强研究开发、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使其逐步成为科技型企业。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创办各类为农村提供科技服务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4、支持、引导科技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社会公益型研究和服务机构要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大力兴办科技咨询、信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民营科技第三产业。对广大科技人员兴办的科技信息机构,要加强管理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5、根据科技经济现状,瞄准国际国内两大市场,充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动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发和经营技术密集产品,发展高新技术,形成新兴产业群(带),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较好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工业园。
6、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之间、民营科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相互参股、兼并及收购等方式形成规模优势,提高综合实力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规范管理,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7、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宏观指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及时解决它们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科技、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经贸委、银行等部门参加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各有关部门以及政法机关要以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为己任,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服务,为其保驾护航。大力扶植技术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对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各地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8、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落实政策,组织好年度民营科技型产业计划的实施。负责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综合统计、项目申报、纠纷调解、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及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认真做好企业的认定、登记、统计、年检、人员培训、项目立项、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协助办理人员出国(境)、技术进出口、贷款事项等。
9、适当放宽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申办条件,允许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凡市内外人员在宜春市范围内新办个体、民营科技型企业,凭身份证即可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只收工本费。个体、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场地确有困难的,可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申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或符合条件申请转为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其他企业,首先应到当地科技局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科技企业证》,然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方可纳入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范畴,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由个人集资、领有集体企业执照,实行个体、合伙、私营经营方式的,应据实重新登记认定。
10、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按《公司法》将其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今后新办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健全制度。各地在确定产权时,应允许科技人员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
三、落实政策,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11、改革人事管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调转、辞职等多种形式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原住房待遇可保持5年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档案工资。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自愿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经双向选择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毕业生分配部门批准,可办理派遣手续,保留公职人员身份,工龄照算。留学归国人员来我市创办这类企业,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在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具有大学以上文化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可优先调入落户,并就近对口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学费标准按城镇户口同等收取。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12、广辟资金来源。各级金融部门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等贷款要给予大力扶持,对以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有关部门应从简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按收费标准的50%收费。各级财政周转金要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市级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划出相当部分用于实施市民营科技型产业发展计划,依照财政周转金管理有关办法实行全额有偿使用。
13、对现已投产的生产性民营科技企业和新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费征管,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浙江经验加快经济发展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2]22号)等文件有关条款执行。民营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可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4、制定产业政策,合理规划,规范市场。定期发布产业指南,通过产业政策来引导投资者,引导产业升级和协调。同时规划和布局区域经济结构,发挥区域经济的聚集效应和规模效应。
民营科技型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加强科研开发和吸收转化工作。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自觉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科技型企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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