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和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总体要求
调整主要原则是“精简、效能”,总体要求是“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
二、工作内容和作法
(一)健全决策体制
1、成立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21人,管委会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1)政府、政府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7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2人、建设(房管)部门负责人1人、财政部门负责人1人、人民银行负责人1人、审计部门负责人1人、监察部门负责人1人;
(2)缴存单位代表7人;
(3)工会代表以及职工代表7人。
其中,职工、单位、专家代表中应有2名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
2、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可以连任。对缺乏责任心,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解聘。
3.管委会应当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通过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国等工作,由市建设部门承担。
(二)调整管理机构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市人民政府,为非营利性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级别按规定程序报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管委会的决策,承担宜春市市直以及袁州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核算等工作。
2、原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上划调整为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并更名为“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县(市)办事处”,各办事处级别另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事处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费用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业务。
3、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新的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确定岗位和编制。根据工作岗位需要,以及个人思想品德、业务能力、本人意愿对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优先择优聘用。未聘用的人员,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要负责妥善安置。
(1)根据市编办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
(2)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中心内设科室以及各县市办事处负责人由中心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人员录用主要实行竞争上岗和聘用制。①编制在中心、思想品德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在岗人员优先聘用;②编制在中心、思想品德较好、专业对口的不在岗人员根据本人意愿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③编制不在中心、思想品德较好、业务能力较强的在岗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④编制冻结后的新增人员一律清退。
(4)未聘人员由各县(市、区)房地产局负责妥善安置。
(三)强化监督工作
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公积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完善同级监督,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形成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改进和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水平。市建设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规范发展业务
1、依法运用公积金,切实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
2、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大意义的宣传,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强化归集工作。各级政府要确保由财政列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到位。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处以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3、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与中心定期对账。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
1、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体改委、市劳动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体系建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决策。
2、市政府负责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市编办、市人事局负责原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冻结和新管理机构、人员的定编工作;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清理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审计认定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帐户进行监督。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县(市、区)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清理、审计、移交等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实施步骤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骤实施。
第一是冻结。由市政府办发文,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等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第二是清理。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中心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清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是审计认定。由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清理结果组织审计。如有必要,可委托审计部门对现有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后,由移交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认定。
第四是移交。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或管委会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现有管理中心符合移交要求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
(二)日程安排
为确保全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有条不紊地进行,我市调整工作严格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
1、根据“赣府厅字[2002]70号”明电要求,我市自2002年5月21日起冻结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
2、2002年7月1日之前完成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并开始履行职能;
3、2002年9月1日至9月20日完成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清理工作并报批组建新的机构;
4、2002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市审计局组织人员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5、2002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市政府完成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和违规问题的核查,提出处理意见;
6、2002年10月15日至10月20日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7、2002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市政府对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做好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这项任务涉及面广,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清产核资,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在保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等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到期的债权应全部收回,不合法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移交。对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应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9有全部收回,如属县(市、区)政府决策挪用的,县(市、区)长为责任人。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肃纪律,做到四个不准。在机构调整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努力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调整过程中公积金的运转,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求发放等工作都要正常进行。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确保资产安全,维护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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