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义和要求
1、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2、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中最基础的部分,义务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遵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政策规定,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建立稳定持久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发展必需的经费投入,促进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3、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理顺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各项法律、政策和规定
4、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市(指设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5、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一律上收到县集中管理。2002年8月底以前,各县必须按规定建立新的教职工工资管理发放制度,按照省定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相应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帐户中。同时,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来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所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6、保证中小学公用经费。从2002年9月开始,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
7、各中小学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电教教材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相关教材,不得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准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8、保障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学校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危房。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通过上级转移支付、校建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社会助学等多种方式筹措建设经费。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和建设教育信息资源库开展远程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及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免除规划、建设规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
9、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确保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义务教育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力争做到“三个增长”。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中小学“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予以偿还。
10、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从2002年9月开始,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要限期清退中小学代课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非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抽调中小学教职工参与教学以外的工作。
11、依法理顺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师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试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用或辞退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2、撤销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乡(镇)初中或中心小学校长可兼任副乡长或乡长助理,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乡(镇)教育机构撤销前,必须及时审计、核实资产和帐目,及时办理资产移交,防止教育资产的流失。
三、切实加强对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的领导
13、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一次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综合通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14、加强对教职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专门成立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县长亲自负责,由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对教职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和上报各县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15、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义务教育工作,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负有主要责任。对积极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时发放教师工资,推进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招聘人员或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调入教师队伍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教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县(市、区),不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等建筑,不准用公款安排领导干部出国考察。
16、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经费、教育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督。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化整为零、零打碎敲的方式平时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准向学生推销书刊、学习用具等物品,增加学生负担,违者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通过提高收费来发放教职工工资和增加教师收入,严禁将学校预算外收入冲抵预算内财政拨款。
17、建立规范化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对学校的各种检查,为学校营造宽松的教育环境。严禁对学校、学生和教职工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包括报刊和教辅资料)、乱罚款。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没收违法违规收入外,还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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