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宜发〔2009〕8号文件的政策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宜发〔 2009〕8号文件的政策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决定》(宜发〔2009〕8号),优化加快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环境,迅速做大做强我市锂电新能源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落户宜春经济开发区锂电新能源产业园的企业, 制定如下细则。
一、财政扶持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锂电新能源企业,可依法优先供地并给予特别优惠。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人民币的按企业交纳土地款的90%、固定投资10—20亿元人民币的按企业交纳土地款的95%、固定投资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企业交纳土地款的98%,由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用于锂电新能源产业园的建设。
2、鼓励发展锂电新能源产业总部经济。凡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型锂电新能源企业(集团),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的锂电新能源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园新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等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中心城区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根据税收贡献大小,在财政支持、土地供应、信贷扶持、职工住房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3、锂电新能源企业投产后,次年起依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100%、后五年的5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50%,纳入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厂区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 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支持范围之内。
二、自主创新
1、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到锂电新能源产业园实施转化并投产的高新技术成果的锂电新能源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863计划的锂电新能源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
2、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锂电新能源项目,每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1 万元。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和评为省优秀新产品的锂电新能源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检测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3、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在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锂电新能源项目,按国家给予资助经费的50%资金配套支持。
4、对获得国家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锂电新能源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的锂电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融资服务
1、实施锂电新能源企业技改贴息补助,对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100万元以上的锂电新能源企业,新增项目固定资产贷款(政府担保除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宜春经济开发区审查核定后,给予财政贴息30%,但贴息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企业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锂电新能源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评估时,收费标准按宜发〔2009〕3号文件确定的50%收取。
3、对于锂电新能源企业申请担保贷款,其担保收费按50%减免。
四、资源管理
1、组建江西省锂电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大对全市的锂电新能源产业相关资源的有效控制(包括管理、开发、利用、经营和购并等),营造锂矿开采和运营的良好秩序,为落户我市的锂电新能源企业提供资源保障。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大型锂电新能源企业,享有锂矿资源的优先供应权和价格的优惠。
五、环保节能
1、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循环利用、高科技类等锂电新能源企业,优先申报并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锂电新能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3、锂电新能源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占产品原料的比例符合该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六、人才引进
1、以市政府名义聘请锂电新能源产业顾问和科技顾问,并提供1—2万元政府津贴。对锂电新能源相关专业的博士、教授(高工)、省级以上主要学术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带锂电科技项目来宜创业的,每个项目视情补助科研经费5—15万元。
2、高层次锂电人才来宜创业所需的人事代理服务,包括档案代管、职称申报等,所产生的费用全部减免。
3、 鼓励锂电新能源企业引进高层次锂电新能源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工作由相关部门对口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的,由市教育局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家长选择学校的意愿予以安排。
4、支持宜春学院和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锂电新能源专业,大力培养专业性技术人才和技能性人才,按每招收一名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用于专业开发和学科建设。
七、企业上市
1、 拟上市锂电新能源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拟上市锂电 新能源企业上市前期发生的补缴税收,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其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由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奖励给企业。
3、对锂电 新能源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对上市辅导期已获验收通过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资助企业30万元;上市成功后,由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再行予以奖励。
八、附则
1、本细则涉及的减免、奖励、补贴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宜春经济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兑现外,其余均在市锂电 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2、对本细则涉及的锂电新能源企业投资及进资的认定,由宜春经济开发区负责。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4、 本细则由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