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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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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巩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创建成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按照继承与创新并重、中医西医并重、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特色优势,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深化中医药体制改革,为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11年,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中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网络;全市达到省级特色中医院建设标准的中医院不少于8所,中医特色专科(专病)达到国家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标准的不少于11个,中医特色专科(专病)达到省级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标准的不少于5个。
二、加强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配置中医卫生资源,建立以市、县级中医院为骨干,以各级医院、卫生院中医科为基础,以名院名科为特色,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和个体中医服务网点为补充,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方面,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中医院的政策扶持,加快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应办好一所中医院,并使其基本规模、服务功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相适应,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中医院。
(四)强化名院名科名中医建设。各级中医院要制定医院长期发展目标,强化中医药服务内涵建设,引进和运用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健全综合服务功能;要以国家、省中医特色专科(专病)项目为切入点,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促进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的有效措施,用三到五年的时间着力打造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名科,在全市形成中医药优势明显的专科群;大力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建立名中医评选制度,尽快形成一支中医功底扎实、现代医学知识丰富、创新能力较强、专业技术精湛的中医药人才队伍,提升全市中医药医疗服务水平。
(五)加强中医科建设。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西医医院、卫生院都要设立中医科,县及县以上西医医院要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充分利用西医医院的人才、设备优势,努力做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工作,建设好一批示范中医科。
三、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
(六)重视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根据中医药科技创新的发展要求,增加科技经费投入,使科技投入与中医事业的发展相适应。市级中医院要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科研基金,县级中医院要按业务收入的0.5%提取科研基金,用于自身中医药科研创新。
(七)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加强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以临床实践为核心,规范中医诊疗技术,筛选、优化中医、中西医结合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重大疾病的治疗方案,形成一批新技术。加强重大疾病及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的研究,解决防病治病关键问题,提高中医、中西医结合防治重大疾病的能力。
四、推进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
(八)抓好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县抓好中医院、乡抓好中医科室、村抓好中西医两法的模式,以创新中国成立家和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为载体,抓好农村中医工作。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科室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人员,中心卫生院及有条件的一般卫生院应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村卫生所(室)要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鼓励支持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利用当地中草药资源,按有关规定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
(九)加强农村中医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把中医药技术服务贯穿到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的全过程,全面提升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为基层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县级中医院要充分发挥本县域中医教研中心的作用。三至五年内,全市90%以上的乡村医生要掌握并熟练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
(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服务进社区、进家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积极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针灸、推拿等中医药适宜技术。三至五年内,使全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能开展基本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十一)做好中医药支援基层工作。组织城市中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医疗服务人员进入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提高城乡基层中医药医疗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注重人才梯队建设。根据中医药人才成长的规律,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机制。培养复合型、多层次中医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以及具有较高诊疗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的中医药专业骨干。建立高级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选拔中青年西医临床骨干进行系统的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配备名师指导,培养新一代中西医结合骨干人才,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逐年选拔高校中医专业毕业生充实到中医医疗机构,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中医医疗机构。
(十三)抓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的中医药教育资源,依托现有中医院,组织不同层次的在职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中医药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员和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的培养。重点培训一批县级中医医院管理人员、专科专病技术骨干、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全面提高基层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通过继续教育使一批应用中医药为主的乡村医生取得中医药中专以上学历,造就一批适应时代需求的中医药管理人才和中医药类别的全科医生。
(十四)选拔和培养新一代名中医。尊重保护名老中医,继承发扬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从政治、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给予悉心照顾,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医院师承教育计划,安排年青医师跟师学习,传承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加快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六、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
(十五)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普及。深入挖掘本地中医药文化积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营的中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创建中医药科技文化园区、博物馆等中医药文化产业基地,采取多种方式传播、普及、弘扬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专家要经常上电视、上广播、上报纸,提高广大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同。
(十六)发挥中医院在中医药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选择有条件的中医院进行中医药文化重点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行为形象、诊疗活动和建筑风格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为全市中医药文化建设起到示范作用。新建和改扩建的中医院,都要把中医药文化特征作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使全市各级中医院形成鲜明的中医药文化风格。
七、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七)贯彻落实中医药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中医药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把中医事业的发展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八)完善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增加幅度不低于医疗卫生事业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发展中医专项经费,用于扶持中医事业。中医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实施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中医院的建设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配套、人才培养和西医医院中医科建设等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十九)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范围和比例上要向中医药服务倾斜。要将符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中医院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药治疗项目及常用中药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例高于同等级医疗机构西医治疗的10%;参合农民凡在本县之外的其他县级中医院和有中医专科的乡镇卫生院住院看病并接受中医药治疗,按照参合农民本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回到户籍所在地补偿;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参合农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按照乡镇卫生院门诊补偿比例进行直补。对自觉选择中医药治疗的参合农民,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
(二十)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培育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发展,进一步壮大我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实力。加强中药制剂的研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中医药人员继承创新中医药传统剂型。鼓励和支持中医机构对安全有效的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的经验方,经批准自制成中药的膏、丹、丸、散等普通制剂,方便群众使用,提高中医药使用率。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制剂室,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委托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二十一)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技术准入标准和中医药相关管理标准。规范中医药行政审批和执业行为,严厉打击中医药虚假广告,加强中医药执法监督。
八、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切实减轻中医医院的社会负担。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中医机构的非法集资、收费等行为。中医医院结余经费应用于中医事业的发展。
(二十三)健全中医管理和监督体系。深化中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中医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中医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履行本辖区内中医管理职能。各级卫生监督所要配备中医药人员。
(二十四)建立中医药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加强综合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我市发展中医药事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医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和宏观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中医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中医药传统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公益事业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公益性用地方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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