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5〕23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大对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力度,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加快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将风景名胜区纳入到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的范围,现根据《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精干、统一、规范、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机制,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体制和源头上改革与创新风景名胜区管理模式,切实解决风景名胜区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脱节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社会经济和旅游事业发展。
二、职责权限
(一)按照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派驻管辖职责分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执法队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权;
5、行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不含安全)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噪音污染和饮食服务业油烟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店外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经营、超时经营、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许可证或伪造证件从事餐饮或食品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营运、不随车携带营运证、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车辆站外揽客、违规设立道路运输站(场)、占道修理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农业、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内河、渔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在禁渔区进行捕鱼、钓鱼、炸鱼的;向内河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未经批准采砂、爆破、挖筑鱼塘、水上娱乐的;
16、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殡葬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引导、护送;
17、协助森林公安进行林政管理;
18、履行双重领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实行综合执法后,涉及上述职责范围的部门执法工作均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执法队伍负责。行政处罚权按宜府发〔2004〕41号文件执行。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单独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内从事上述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如擅自单独执法和实施处罚的,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三、组织机构
组建“宜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明月山大队”(以下简称为明月山大队),正科级;科级职数3名,1正2副,正职由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按程序任命,其他干部由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党委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共同考察,提出拟任人选后,由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按程序任命。
四、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一)大队实行双重领导。明月山大队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统一领导下,同时接受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领导,全面履行辖区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大队主要负责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派出,并担任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党委委员。
(二)明确辖区乡镇责任。辖区乡镇是城镇管理的基础和依托,对城镇管理工作负有协调、落实等责任,应在明月山大队指导下,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落实责任,严格按城镇管理有关要求,全面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管理工作和居民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村(居)平台作用。乡镇村(居)委会是城镇管理工作落实的平台,村(居)委会干部应把土地、规划、市政、环境卫生等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城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设立文明卫生监督员,开展创安全文明小区(村)等评比活动,把村或小区建设成适应名胜区旅游事业发展的“星级”村居。
(四)建立健全处罚机制。根据国务院“一个城市只能由一支城市管理队伍执法”的原则,明月山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以下管理机制:
1、派驻统一执法制度。实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派驻风景名胜区统一执法,主要包括:统一执法主体,统一执法依据,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持证上岗,统一标志服装;
2、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简易处罚程序由明月山大队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直接实施处罚,报综合执法机关备案;一般程序的立案、作出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必须报经市综合执法机关审查批准;严格按照市综合执法主体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和流程,推行错案责任追究,规范办案工作和执法行为;
3、严格罚没收入管理。明月山大队应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没收入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罚没收入列入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专项收入;
4、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明月山大队应自觉接受市政府法制部门、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区)上级领导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行政执法监督,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员组成
(一)人员编制
1、编制原则。不增加编制数,不增加人头经费支出,核准的选调人员其编制仍在原单位。
2、定员名额。明月山大队定员20人(必须是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人员选调
1、为便于开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派3名执法人员(含大队长1名、城管公安分局2人),到明月山大队工作。
2、从温汤镇、洪江乡现有在编人员中,带工资关系先选调15人,到明月山大队从事执法工作。
3、人员选调条件要求及考察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与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商定实施。
六、实施步骤
明月山大队的组建工作本着积极、稳妥、周密、有效的原则进行实施,人员的选调考察等前期工作确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培训考核和经费、服装、装备、场所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在8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落实到位。
七、队伍管理
(一)岗前培训。乡镇选调人员确定后,由市城管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人事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有关执法部门配合,组织进行半个月以上的封闭式法制培训和军事训练,经考试合格后,由市政府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执法工作,不合格的不予发证退回原单位,或等待市综合执法机关的下一次法律培训重新学习补考。
(二)有关待遇。对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选调人员,要保证其正当合理的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待遇,风景名胜区辖区内干部调整时,对选调人员纳入统筹考虑。
(三)落实责任。根据辖区实际,实行“以片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以分奖罚、责权结合”的网络式管理模式,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将辖区综合执法的整个任务分解,落实到片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四)奖罚分明。实行执法人员百分考核和末位淘汰制,对影响队伍形象、违反法规纪律、损害政府形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待岗、调离、下岗或辞退等行政处理;对作出显著成绩、年度考核优秀以及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立功授奖。
(五)政务公开。推行“阳光执法,承诺服务”的政务公开制度,将执法权限、人员、内容、程序、电话和监督举报渠道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有关保障
(一)经费保障。明月山大队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和装备设施等保障经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政负责解决。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等不正之风,各种经费标准可参照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标准执行,或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另定标准执行。
(二)场地保障。明月山大队的办公场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落实解决。
(三)装备保障。明月山大队执法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器材、服装、办公等设施,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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