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明确规定了2004年至2008年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五年规划》的重大意义,切实抓紧做好《五年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五年规划》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二是认真组织制订落实《五年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确保《五年规划》得到全面正确执行。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四是加强对贯彻执行《五年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五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五年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赣府发[2005]5号)和《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实施步骤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经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到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基本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3、实施步骤。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本规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年底)。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抓好《纲要》及本规划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纲要》和本规划,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第二阶段(2006年1月-2008年9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按照《纲要》和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一年一汇集,五年一存档。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12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五年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结合检查考核情况,作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二、主要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合理划分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法定化。加强对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市编委办分工负责)
5、依法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的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备案办法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交通局、对外经贸合作委、银监局、药品食品监督局、劳动保障局、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其中排名第一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6、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研究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研究制定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运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市编委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民政局、人事局、经贸委、国资委、劳动保障局、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7、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分解和落实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应责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辖区平安;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市政府办、卫生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体育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8、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全市就业信息网络,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分工负责)
9、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市监察局、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负责)
10、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制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有关行政机关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程序、办理结果以及公众投诉举报的渠道等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并依托现行文件服务中心,集中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利用行政机关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着力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和政务公开化,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要实现政府信息网与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的信息共享和网上链接,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快捷、便利条件。(市政府办牵头,档案局、发改委、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配合)
11、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清理并公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等单位分工负责)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12、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决策权的模式,做到一项事务或者相同、相近的事务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决策,防止政出多门。(市政府办、编委办、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13、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对于涉及全市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市政府办、编委办、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14、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和决策责任的追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编委办、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5、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计划,做到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市法制办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
16、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送审,进行前置性合法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发布执行。(市法制办组织各制定机关负责)
17、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内在逻辑要严密。.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并要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法制办组织各制定机关负责)
18、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做到“立、改、废”相结合,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市法制办组织各制定机关负责)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9、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市编委办、城管局、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20、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逐级清理并压缩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切实防止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市法制办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21、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市法制办、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22、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市法制办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适时向社会公布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综合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工作变动、调离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执法证件应及时收回、注销,对非执法岗位的人员一律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市法制办、人事局、编委办等单位分工负责)
2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市政府办、法制办、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五)积极探索有效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5、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相关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制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解工作措施,积极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把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市司法局、民政局、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法制办等单位分工负责)
26、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新的《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信访决定,并告知救济途径,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市信访局、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7、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依法行政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办法。(市政府办、法制办等单位分工负责)
28、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市法制办组织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29、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制度,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依法向市政府提出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市法制办分工负责)
30、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市法制办、编委办、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31、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市财政局、法制办等单位分工负责)
32、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层级监督制度。探索监督的新方式,强化监督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33、加强专门监督。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认真执法监察、审计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市审计局、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34、强化社会监督。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市监察局、市政府办、信访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5、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36、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法律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习法律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市人事局、法制办、司法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37、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司法局分工负责)
38、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对不具备相应素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实行淘汰制度。(市人事局、法制办等单位分工负责)
(八)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39、研究建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40、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为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市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局等单位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4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落实。
42、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本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落实”。负有牵头责任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43、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担负起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的责任,为《纲要》的全面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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