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宜春市构新中国成立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宜春市构新中国成立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现就我市构新中国成立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构新中国成立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廉政教育为基础,以科学立项为前提,以制度规范为抓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进一步加强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管三者分离的相互制约的权力运作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园林、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事业工程,电力、通信、能源工程和贫困地区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负责项目和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规划、立项、审批、招标、施工、财务、验收、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个人。国家和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内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境外政府或组织赠款、个人捐资、国有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重点工程及配套建设项目资金。
三、主要内容
㈠建立和健全思想教育机制。
1、增强教育的系统性。把对负责项目建设的领导干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廉政教育和公务员培训计划的重点,进行教育和培训。每年必须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廉洁从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将构建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编印成册,发至有关人员手中,并作为公务员教育和考试的重要内容。
2、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教育对象从项目、资金主管单位延伸至施工企业,实现企业不行贿与干部不受贿的良性互动;教育内容突出纪律、法律法规中有关违纪违法的条规以及违反廉洁自律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等重点。教育方法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在进行先进典型教育的同时,通过采取建设工程领域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剖析重大典型案件等办法进行警示教育。
3、增强教育的广泛性。教育要面向社会,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对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反腐倡廉的宣传,开辟“廉政讲座”专栏,定期播放反腐倡廉电教片,提高群众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意识,营造“廉荣腐耻”的社会氛围。
㈡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
4、建立科学的立项制度。项目申报、审批,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重大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设立项目库,严格立项管理,凡属当年政府投资的项目,一般情况下必须是立项库中已完成论证程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对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项目的申报与审定,应进行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坚持多方案选优,科学立项,立项前后应予公示,并提交同级政府审议。对涉及到的一些小型项目,诸如农、林、水、农村公路、学校危房等项目的兴建、改造、维修,其项目的申报,也要至下而上,民主推选、集体决策,避免个人跑项目、随意定项目、盲目上项目的问题发生。
5、建立项目并联审批制度。项目审批事项一律进办证大厅并联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责任制。
6、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中心,把原隶属于建设、国土、水利等部门的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社会公共资源拍卖等政府投资的招投标项目、采购项目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管。其中县市区产权交易、大宗的政府采购(含条管部门)、药品采购项目统一纳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和监管。县市区政府采购纳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和监管分两步走,第一步,将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项目和袁州区、万载县大宗政府采购先纳入;第二步,将所有县市区政府采购全部纳入。 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采用市政府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合理低价和最低价的中标方法。施工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招投标,不得由他人代理,坚决杜绝串标、围标的行为发生。
7、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筹资、还贷,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对公益事业项目或经营效益较低的项目,通过给予政策支持,也应建立项目法人制。
8、实行招投标情况告知制度。凡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发售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告知监察机关。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监察机关。
9、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施工企业中标后,建设单位要交纳一定的工程预付款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按时支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0、建立标后监管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禁止中标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不得中标后分包。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原则上不得更改设计,如工程确需变更设计,业主应组织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方案,更改设计导致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总造价10%以上的,需报经原项目批准机关批准,并告之监察机关和招投标中心。施工前变更设计或施工后变更设计但可以分开独立施工的增加投资,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进入招投标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调整工程量等时机规避合同,损害政府或单位的利益。
11、建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实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证,必要时还应由监察、财政部门和招投标中心共同确认。防止相互串通、营私舞弊、骗取工程资金的行为发生。
12、坚持工程监理制度。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对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监理项目,业主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中标单位应予以公示。业主与监理单位要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在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要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理。
13、坚持工程造价管理和决算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程序化、制度化的造价审核管理模式。科学编制设计概算,不得留有投资缺口。设计概算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投标前,应将施工图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后两个月之内,将工程决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办理决算。超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未经现场签证的,财政部门不予纳入工程决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进行预算调整的,工程决算时不予承认。资金未纳入财政部门管理的项目,也要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和决算制度。
14、实行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和报账支付制度。发改部门应将政府各部门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统一纳入本级政府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应按年度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支付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国债专项资金、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建设资金和政府(含部门)融资用于投资建设的资金,采用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方式。用于农村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植树造林、水利维护、人畜饮水、老区建设等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支付或者县级主管部门报账支付方式。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所在部门的监察组织、财务审计机构要加强监管。
15、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度。项目建成后,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必须以项目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及其原因,检验项目决策及设计、施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后评价报告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和发改委、财政部门备案。
㈢建立和健全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16、强化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执法监察和专项检查,确保本惩防体系实施意见落到实处。认真受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监察组织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17、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采购等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严格审核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审查工程财务决算,加强对资金的流向、使用的监管,切实维护资金计划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交通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中执行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招投标、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发改部门要强化对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并告知监察机关。
18、强化财政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支付等情况进行审计。凡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办完工程决算后,应立即将决算资料移交审计部门审计,对3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抽审。推行项目跟踪审计,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
19、强化群众和舆论监督。扩大群众的知情权,项目的决策论证程序、招投标、工程审计、经费支付等情况应当公示。对基层一些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投资项目,要聘请群众义务监督员参与项目建设,接受群众监督。凡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述廉评廉时,要重点述评重大项目实施中的个人廉洁情况。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建立投资项目廉政测评预警系统,定期开展民意调查,通过专项举报、群众投诉等形式,获取预警信息。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大媒体的监督力度。
㈣建立和健全赏罚严明的奖惩机制。
20、建立廉政责任与奖励机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保廉责任。对获得省优以上项目、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1、建立廉政准入和诚信记录机制。参与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施工等业务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或作出廉政承诺,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对有行贿、串标等违反廉政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参与本市内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和其它方式非法插手、干涉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擅自违规变更设计、人为少报多建、调整中标价等活动者,无论是否谋利,一律先行免职。对违反规定规避招标、搞假招标和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索贿、受贿的或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均要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23、成立市国家和政府投资项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检察以及监察、发改、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公路、林业、国土资源、农业开发、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运行机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4、明确相关部门制度建设任务。市发改委负责制订项目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拟订项目库管理制度,修订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办法,制订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论证会制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听证、公示制度、稽察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审查制度,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建设、交通、水利、公路、林业、农业开发等部门共同修订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各行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招投标评标办法,评标专家库管理和评标委员会管理办法,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中标公示制度,招投标情况备案制度。
市建设局会同监察、财政和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场签证制度,企业施工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廉政准入和诚信记录制度。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审计局、招投标中心修订和完善项目评审监管办法,项目建设资金报账支付办法,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制度,概、预、决算监管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市监察局负责制订和完善项目廉政建设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招标投标活动纪律规定及处分办法。
五、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