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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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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宜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是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对加强地质工作,科学发展矿业经济,实现宜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加强基础地质工作,构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成果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重点矿山特别是资源濒临枯竭的煤炭矿山深边部勘查工作,实施在推覆体下、第四系与红层下找矿工程,实施重点区域整装勘查,增加资源储量,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三、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加强煤炭、高岭土、硅灰石、石盐等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实施节约与综合利用重点工程,推动矿业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勘查开采分区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推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促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不断壮大矿业产业基地,逐步形成矿业经济区规范、集中、合力发展优势。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优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治理项目,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重点工程。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做好《规划》组织实施。《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实现。《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各县(市、区)要在《规划》指导下,抓紧做好本辖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 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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