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明确安全发展目标任务。各地、各单位要围绕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局,围绕全市赶超发展,绿色崛起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以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到2015年,与“十一五”时期相比,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以上事故进一步减少,严密防范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到202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各项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企业对于依法转包、外包的生产事项,必须统一计划安排、统一组织生产、统一安全管理。
3、真正落实紧急情况下一线工人撤离的责任。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指挥得当且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指挥人员,由企业予以相应奖励。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的权利。
4、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技术及其投入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5、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负责。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政府班子要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对发生较大工矿企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6、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教育、旅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全面落实分管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综合监管职责、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指导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二、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检查
7、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向企业发布暴雨、高温、严寒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出相应防范要求。
8、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其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9、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0、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各类生产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用电设施、安全监控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线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核准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得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备案,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领导不带班和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对未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12、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突出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三、突出“双基”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3、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强化县、乡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宜春市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装备水平,着力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乡镇(街道、场)新从事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
14、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2013年内完成(煤矿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尾矿库要制定和完善安全技术标准,露天采石场2011年内要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分期分批分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其中:烟火药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在2011年内安装到位,烟花企业(含礼花弹)必须在2012年内安装到位,爆竹企业必须在2013年内安装到位。逾期未安装或达到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重型卡车和半挂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内全部完成;对城区范围内周边有民居、公共聚集场所等的加油站,要立即安装阻隔防爆材料、油气回收系统;旅游客车和三类以上中高级客车必须安装安全带,并在货物运输车上按照国家标准粘贴反光标识和安装安全防护装置;鼓励有条件的运输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认真实施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技术,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加快矿山、非矿山与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等重点实验室和“金安”二期工程的建设步伐。
15、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严格要求,使《通知》主要精神家喻户晓。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对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化工企业的从业人员,要进一步规范从业条件。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况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没有对从事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6、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各类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班组车间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头抓好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考评工作。
17、加大企业安全专项投入。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保证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企业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确保用于安全生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行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18、增加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以及重大公共安全技术措施补助。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200万元,丰城、高安、万载、宜丰、袁州等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50万元,樟树、上高、奉新、靖安、铜鼓等县(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30万元。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10万元。各产煤、产花炮和非煤矿山较集中乡镇(街道、场)及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低于5万元。
1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伤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障相关医疗救治费用和伤残待遇。
四、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政府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21、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实施意见》,对发生较大事故企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将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审贷、生产要素配置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2、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行为,没有对该企业(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场)行政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并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市安委会督办的事故查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向市安委会及时报送查处结果。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