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宜春,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顺应依法行政要求,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依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六年来,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以实施《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契机,强化认识、摆正位置,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推动产业升级和促进社会和谐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特别是一些地方依法行政意识还不够强,制度建设不够健全,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看待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2、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步伐,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宜春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3、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机制,进一步依法精简、调整和下放审批事项,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模式。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项目审批代办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提供优质快捷的行政审批服务。
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科学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与权限,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能重叠,防止职能缺失。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强化基层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强化其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社会管理领域和在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
5、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研究制定引导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的制度,使其有能力承接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
三、注重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收费等,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对规范性文件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7、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2年应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应将保留并继续执行的文件汇编成册,同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内容、范围等,规定其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经评估后按一定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8、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完善体制,加强审查,确保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备案。承办备案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认真办理。
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必须组织听证,并应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会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
10、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11、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定期组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确保信息的公正、中立、客观。对收集的各方信息,要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分析,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12、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依法加强财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违规操作;依法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使用控制机制,坚决防止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完善财政大额资金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完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依法加强土地管理,防止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依法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3、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扩大实施范围,延伸实施领域。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权限,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有多项行政处罚权和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部门要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执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坚决纠正不执法、乱执法现象。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1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行政执法委托书》的核发和管理,实行统一登记、专人负责、微机管理,因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的,其行政执法证件应及时上交核发机构销毁。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和问责
16、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政府预算体系,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推进公开渠道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服务水平。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7、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加强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打造“政务超市”,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交易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8、增强行政监督效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19、严格行政问责制度。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行为,以及因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0、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主导作用,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及民生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范围,规定调解办法,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保证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进一步健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件转送工作等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应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22、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指派或者委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重大行政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全面落实
23、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依法行政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要强化法律知识普及,完善学法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前学法和法制讲座制度,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市、县行政学院和各级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各地对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24、落实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5、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人员与日益繁重的依法行政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宣传培训和依法行政日常工作的必要经费。要着力解决部分县级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少、人员紧和工作条件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并把它作为推进县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和实事来抓。行政执法任务繁重的工作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
26、严格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认真研究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每年要根据工作内容的变化,调整考核指标体系的侧重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免和奖惩挂钩。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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