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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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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国务院《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切实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和力度,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撑,对于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意见》,充分认识《意见》发布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和坚决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幸福宜春”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细化任务要求,并加强部门履职的监督。实行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县市政府每年年初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和落实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落实《意见》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遵循“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对照《意见》中28项措施,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措施,明确责任,逐项抓好落实。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各级政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和扶持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定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发现车辆动态运行中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对违法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对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要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同时抄告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质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车辆登记、检验时要将车用气瓶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为前置条件。

  2.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超标电动车管理办法,对超标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要加强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其交通违法行为。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按照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交通隔离设施等)。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桥梁)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在竣(交)工前,由道路主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对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较大交通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同时依法从严追究事故相关责任。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道路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公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等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机制,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县、乡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及时报告责任单位进行整治,并对整治情况全过程监督。乡镇政府、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占道经营、占道打谷晒场的监管,严防由此影响交通安全。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2.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落实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乡村交通安全责任人,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大警力和警务保障力度,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公路执法部门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准入和校车驾驶员准驾的审核登记管理,同时严厉打击报废车、三轮车等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公路、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公路、文明办、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提升道路交通文明程度,要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管理。

  2.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各级政府、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3.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交警、卫生、环保等部门联动的市、县二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加强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带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发挥部门单位、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2.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文明办、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安全监管、司法、团委等部门要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组织中小学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公安交警、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创新宣传教育方法,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1.加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健全完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于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一起及以上一次死亡5-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4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4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

  2.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研究制定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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