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宜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前 言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幸福宜春具有重要意义。
2001—2010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施《宜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切实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大力推进妇女事业发展。截至2010年,《宜春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妇女的参政水平普遍提高,就业领域更加广泛,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妇女卫生保健制度不断完善,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面对全社会的新要求,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妇女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重男轻女的传统偏见和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比例较低,妇女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存在不平衡状况,妇女发展的投入需要进一步加大,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
今后十年,是我市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妇女的发展,依据《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市建设幸福宜春的要求和妇女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为建设幸福宜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力度,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四)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自身进步与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第二章 总体目标
努力做到妇女事业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规体系和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和权利的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持续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事务决策和管理,妇女参政议政的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妇女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和传媒决策管理,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更为优化。
第三章 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满足妇女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卫生保健服务,妇女的人均期望寿命延长。
2.住院分娩率维持在98%,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提高到85%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减少宫颈癌、乳腺癌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与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接受妇女保健健康教育的妇女比例上升。
7.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8.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10.提高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0%以上,产前筛查率逐步提高。
(二)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服务经费投入。落实妇幼保健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妇幼卫生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运行。
2 .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改善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完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市、县二级每个行政区域设立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性。根据服务需要合理配备妇幼保健服务人员。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达到0.29/千人口以上。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重点改、扩建业务用房;为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必要的妇幼保健和产儿科设备,以适应妇幼保健基本服务和发展需要。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达标率达80%以上。加快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3 .加大普法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度,加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接生等行为。
4.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产科急救中心”建设和“母婴安全乡卫生院”创建工作,确保产科急救的绿色通道通畅。规范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不断提高。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和落实转诊制度,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推广适宜的助产技术,控制剖宫产率。
5 .提高妇女保健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妇女保健服务制度,提高妇女保健服务能力,为妇女提供优质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的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全面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0%。
6 .加大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力度。加强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培训。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早诊早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7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社会不良行为。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8 .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和身体素质。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倡合理、科学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监管。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指导和服务。
9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以妇女生育、节育、不育方面的需求为中心,提供优质的宣教、技术、信息、随访等综合服务。提高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和育龄妇女人口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减少非意愿妊娠和非病理(法理)性人工流产。加强避孕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未婚妇女对计划外妊娠、人工流产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科学避孕方法的宣传、指导与推广,提高知情选择率。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咨询和随访服务,对发生避孕药具并发症和不良反应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增强男女两性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引导和鼓励男性积极参与避孕。
10 .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咨询和服务。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1 .重视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护能力。
二、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2%,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2%,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2%,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
6.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提高女性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5年。
9.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策略措施
1 .教育工作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在课程和教材相关的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中增加性别平等专家,探索建立对课程评价和教材的性别评估制度,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理念。
2 .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教育管理者和师资培训计划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3 .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探索设立理工科的女生奖学金和女性科研基金,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4 .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继续推行“两免一补”政策,努力缩小义务教育校际、城乡、区域差距。
5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快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为适龄女生提供职业教育的机会,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6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水平。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农村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加大对城乡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
7 .加强高等院校女性学学科建设。鼓励更多的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者女性学相关课程,培养高层次女性学人才。在有关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研究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女性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8 .倡导妇女接受终身教育。加快推动非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大幅提升妇女继续教育参与率。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提高农村贫困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比例。
9 .继续扫除妇女文盲。改革完善扫盲计划,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10 .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加强社区教育机构建设,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1 .加大对妇女科技人才的培养教育。改革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和培养妇女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12 .保障少数民族、贫困、流动女童和失学大龄女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支持少数民族妇女和贫困妇女接受更好的教育。为流动女童和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性教育,增加技能培训机会。
13 .重视残疾女性教育。在现有7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按照省纲要要求,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各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接受残疾儿童入学。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提高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的水平。
14 .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推进学前教育加快发展,大力实施幼儿园建设工程。加大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财政补贴。扶持民办园所,发展多种形式的托幼服务。
三、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5%。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二)策略措施
1 .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 .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4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家庭和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采取多项措施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
5 .支持妇女自主创业。加强妇女创业典型的培育和宣传,激发妇女创业热情。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实施妇女小额信贷项目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自主创业。
6 .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录用女大学生就业。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和扶持政策,为女大学生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7 .帮扶就业困难妇女实现就业。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再就业。
8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大面向妇女的各类职业培训,帮助妇女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加快城镇就业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提高农村妇女非农就业率。鼓励妇女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9 .加大女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的成长。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提高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10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企业工会,扩大非正规就业女性参与工会的比率。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11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提高企业与就业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率。
12 .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建立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监察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和职业伤害发生率。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13 .提高农村妇女收入水平。健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济收益。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民需要,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提高经济收入。
14 .加大妇女创业扶持力度。在政府支持性贴息、低息小额贷款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保障贷款获得者中的女性比例。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开展面向农村妇女的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制定有利于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开展针对城乡贫困妇女的小额信贷项目。
15 .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政策,清理取消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成员权、收益权。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全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
2.全市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全市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4.全市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7.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二)策略措施
1 .贯彻和落实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 .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水平。
4 .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录用中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在公务员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方面,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机会。
5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更多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提高正职女干部比例。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 .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 .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让更多女性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8 .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一)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险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保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7.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妇女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二)策略措施
1 .确保妇女平等享受社会保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为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妇女公平、普遍享有生育、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提供保障。
2 .扩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将所有女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城镇灵活就业妇女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3 .建立覆盖城乡的生育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城镇生育保险制度,落实《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为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提供生育保障。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4 .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5 .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对已参保的城镇未就业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进行专项补助。
6 .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快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7 .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妇女及时纳入低保。
8 .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贫困残疾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0.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二)策略措施
1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 .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落实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 .宣传妇女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 .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 .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 .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 .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 .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9 .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10 .组织动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1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2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3 .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 .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5 .优化农村留守妇女的生活环境。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发展生产;成立农村妇女互助组织,农忙时相互帮助、农闲时一起娱乐,烦闷时相互宽慰,为留守妇女减负分忧;组织留守妇女学习科技文化知识,通过“妇女之家”,提高留守妇女文化素质和培养教育子女的能力。
七、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逐步完善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5.预防和遏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完善对受暴妇女的救助措施。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二)策略措施
1 .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权利。
2 .加强对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和程序的规定,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政策的备案审查,并对现行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 .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提高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程度。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4 .加大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支持、配合人大对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 .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6 .提高妇女在司法、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有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7 .对立法、司法、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计划,提高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8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被解救妇女的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9 .完善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完善针对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对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引发暴力事件。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纳入统计报表,基层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出警制止,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训诫,酌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各地民政系统救助管理站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对遭受家庭暴力暂时无生活着落的人员提供短期救助和庇护。
10 .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贯彻落实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关法规,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 .维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体现离婚妇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考虑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2 .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不得推诿。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需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3 .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暴力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进一步降低妇女申请法律援助门槛,将妇女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承担落实相应目标任务。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要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保障人员、机构、编制。
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及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及相关会议,汇报、交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五、总结创新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问题,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六、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宣传规划的重点内容及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和研讨会,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妇女参与。妇女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实施规划要注重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第五章 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工作内容。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各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5年中期评估和10年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方法步骤。对规划的总体评估,采用分析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对具体指标的评估,采用相对评价法和绝对评价法。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专项调查收集数据、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分析,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和信息,撰写并向同级妇儿工委和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向同级和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推动规划实施工作。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科学、准确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市、县妇女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各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宜春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前 言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美好未来的创造者。加快儿童事业发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市具有决定性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发展。2001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宜春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从儿童与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到2010年,规划确定的目标已基本实现,儿童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大幅下降;儿童教育得到优先发展,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持续上升;儿童权利保护进一步加强;儿童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的生存、保护、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利的制度体系,儿童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
由于受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制约,我市儿童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出生缺陷发生率回升,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儿童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儿童权益保护、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的侵蚀及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发展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10年,是我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儿童事业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儿童事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为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培养和积聚人才资源。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二)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三)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四)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五)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第二章 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法制体系和保护机制,保护儿童合法权利。全面提高儿童思想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三章 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致残。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病症。
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2.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5.3岁以下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16.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率提高到70%。
(二)策略措施
1 .实施妇幼安康工程。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保障儿童健康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危害儿童主要疾病为重点,采用妇幼保健适宜技术,实施关键因素控制,逐步解决危害我市儿童健康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推进妇幼保健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儿童健康水平。
2 .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改善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完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市、县二级每个行政区域设立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性。根据服务需要合理配备妇幼保健服务人员。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妇幼保健人员配备达到0.29/千人口以上。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重点改、扩建业务用房;为妇幼保健机构配备必要的妇幼保健和产儿科设备。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达标率达80%以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专业性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加强县乡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儿科学科建设,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健康安全保护、健康促进等服务。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监督,加强儿童保健人员培训,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提高集居儿童保健管理率。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
4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逐步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健康检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服务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全面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儿童跨区、跨点接种,保证流动儿童享受同样的接种权利。严格落实入学入托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每年集中开展查验补种活动,保证在托、在学儿童建立高水平免疫屏障。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与技能。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和重大儿童健康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科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病毒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体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开展健康教育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积极推行母乳喂养,适时、合理添加辅食及正确的喂养行为。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继续推行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和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
8 .加强儿童的健康指导。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进行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帮助儿童掌握健康知识、提高健康技能、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9 .构建儿童心理和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全面的知识,形成正确的观念,做出知情选择。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0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检测标准、质量认证和儿童玩具、用品等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强化婴幼儿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审批和监管各媒体播出的儿童食品、用品广告,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儿童食品、用品的功效和作用。
11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依法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72%,学前两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82%,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5%;每个乡镇至少建立1所符合省定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2%。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
7.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8 .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策略措施
1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 .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实现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 .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建立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检测评价体系。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鼓励公办、扶持民办幼儿园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保障留守儿童、女童接受学前教育。
4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和资源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在有条件的少数民族乡、村开设本民族语言课程。加大对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和教育支援力度。
5 .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 .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现有7所特殊教育学校基础上,按照省纲要要求,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各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具 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7 .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青少年学生的发展需求。
8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9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实践、创新、社会适应能力。
10 .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
11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2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发挥共青团、妇联、少先队在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 .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
14 .全面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提高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教学数字化教育体系。
15 .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不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
16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一)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各县(市、区)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服务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市本级、人口大县和铁路沿线建立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二)策略措施
1 .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 .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儿童保险内容,建立独立的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 .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以政府拨款、社会和个人捐助等形式,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
4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 教育寄宿制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 .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对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他们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 .完善孤儿养育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加强民办抢救性康复机构建设,利用社会资金兴办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使广大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加大康复机构人才培训力度,提升残疾儿童机构办学水平。
8 .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预防接种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1本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90%以上的(村)社区建立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二)策略措施
1 .积极开展宣教工作。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3 .倡导和睦相处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4 .营造文明健康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作品、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5 .规范文化市场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大打击黑网吧力度,网吧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防止儿童进入网吧。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6 .统筹整合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7 .提高社区为儿童服务能力。增加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卫生、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水平。
8 .加大儿童阅读推广力度。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及其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9 .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0 .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11 .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五、儿童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建立健全保护儿童的法制体系,促进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法规建设。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人身、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二)策略措施
1 .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措施。抓紧制定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清理、修改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社会闲散儿童和有不良行为儿童等特殊群体法制教育,增强儿童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加大儿童法制知识的社会宣传力度,增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提高其责任意识和能力。
3 .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 .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 .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 .保护儿童人身财产权益。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偷盗、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严厉打击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 .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制,降低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将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9 .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儿童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10 .建立区别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儿童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实行律师提前介入,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和社会调查制度。提高取保候审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1 .巩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强化规划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承担落实相应目标任务。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及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及相关会议,汇报、交流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五、总结创新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问题,为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六、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的重点内容及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和研讨会,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儿童参与。儿童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实施规划要注重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第五章 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工作内容。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各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5年中期评估和10年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方法步骤。对规划的总体评估,采用分析评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对具体指标的评估,采用相对评价法和绝对评价法。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专项调查收集数据、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分析,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和信息,撰写并向同级妇儿工委和上级统计部门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向同级和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推动规划实施工作。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完善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将科学、准确地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市、县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各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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