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意见
为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夯实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幸福宜春建设,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违法排污行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卫生、城建、城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供电、旅游、工商、统计、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联动机制,对违法排污行为予以严格监管、严密排查、严厉处置,形成环境监管整治合力;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分布情况,对未批先建、直排、偷排、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汇报,并配合环保等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二、严厉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环保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环保部门对选址不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未批先建企业,以及无证照经营违法排污企业,报请同级政府一律关闭;对未批先建,但整改后能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的企业,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已批准项目建成后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超标排污企业,应及时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报请同级政府一律关闭。对恶意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前置规定,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四、确保企业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所有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按期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五、鼓励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建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奖励机制。经核实为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从环保排污专项支出中列支,其中,对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奖励100-1000元;对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按举报后被查处企业罚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为2万元。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将全市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一律记入“黑名单”,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本市范围内因恶意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及其业主,工商、环保等部门不得再批准其从事相同的业态经营。
七、落实绿色信贷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将全市重点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审核汇总并报送市金融监管部门,由其向各金融机构发出金融风险提示;对列入市、县(市、区)挂牌督办、取缔关停、责令停产搬迁、限期治理的重点违法排污企业,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限制贷款,既有效遏制污染扩大,又防范金融风险。
八、严肃责任追究。县(市、区)辖区内年度发生以下行为的,市政府将对该地实施“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处罚,并同时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发生1起以上(含本数,下同)被政府责令关停的企业关停不到位,或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因把关不严,违规审批和办理证照,致使企业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1起以上的;因监管不力,致使企业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1起以上的;因监管缺失,放任1起以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的企业违法生产,导致环境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分别挂牌督办2起、3起、4起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国内外媒体曝光(经核查属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凡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审批和办理证照、擅自恢复生产条件、参股违法排污企业、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通风报信或透露举报人信息等失职、渎职人员,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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