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15日
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1〕8号)以及全省国有林场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实现“四个到位,三个确保”。即: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实现国有林场单位性质明确到位,职工“一补两险”落实到位,林场用人制度改革到位,林场办社会职能剥离到位,确保森林资源增长、职工增收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13年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二、明确改革的方向内容
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和资产,改革后国有林场的职能和主要任务是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为公众提供社会服务。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国有林场改革公益性取向,理解与把握改革方向,细化和完善改革措施。
(四)严格改革范围:国有林场改革对象是指经过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对已纳入农垦系统改革的垦殖场(林场)不纳入本次国有林场改革范围。未办理过任何招工、录用、登记手续的,或国有林场挂钩集体单位职工,或家属工、临时工等非国有林场国有正式职工不纳入本次国有林场改革范围。
(五)合理进行国有林场整合重组。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规模经营、管理科学”的原则,科学调整国有林场布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林场整合重组。对同一县(市、区)国有林场数量较多、单个林场经营规模过小(不足3万亩)的,尽可能进行整合重组,提高管理效益,实现林场个数减少、经营规模增加、发展活力增强的目标。原则上改革后每个县保留林场的个数不超过3个,对少数国有林场经营规模比较大,林场个数较多的地方,可适当增加1—2个。
(六)明确国有林场单位性质。根据国家试点要求和国有林场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功能作用,此次改革要重点确定国有林场单位性质,原则上应将大多数国有林场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重新核定国有林场公益性事业单位类别和事业编制数,将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林地立地条件好、自身发展后劲较强、非生态脆弱区域的国有林场,也可界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
(七)完善国有林场职工社会保障。要全面解决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按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全覆盖。改革后,聘用上岗人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政策要逐步完善。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其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接续,依据其再就业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交纳。
(八)改革国有林场用人制度。此次改革,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聘用)关系。公益型国有林场的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以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益型国有林场所需的生产管护人员和商品型林场的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可采取离岗退养、录用返聘、自主择业和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等方式,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除重新纳入事业编制和实行离岗退养的职工外,其他在职职工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林权承包、股权分配等方式,与林场解除原有劳动(聘用)关系。
对解除原有劳动(聘用)关系,重新返聘上岗的,要重新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没有返聘上岗的,要终止劳动(聘用)关系。鼓励采用“少养人、买服务”的办法,将国有林场生产管护任务委托给转制分流职工承担。
(九)剥离国有林场办社会职能。国有林场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医疗单位等社会管理职能要全部分离,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收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确保服务网点不减少,服务质量要提高。林场代管村组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剥离。国有林场的离休干部实行财政供养,转由原国有林场主管部门管理,增加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十)化解国有林场历史债务。对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应报销未报销的医疗费等职工个人款项,应清偿到位。对国有林场办企业产生的一般商业性贷款,由所办企业通过处置资产所得予以偿还,不足部分要争取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支持,采取统一打捆方式,与金融机构洽谈核销。
(十一)创新国有林场经营机制。坚持公益性质和生态优先理念,把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国有林场经营的优先目标,按照分类指导、因场施策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多种举措,创新经营机制。完善公益型林场财政投入政策,构建财政支持公益型林场发展的长效机制。创新商品型林场经营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国有林场。国有林场的造林、抚育、采伐以及其它生产性活动,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承包或向社会招标等形式进行。要科学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积极培育苗木花卉、中药材、珍稀树种等特色产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增强林场发展的活力。
(十二)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管理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目标,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改革期间,要保持国有林场林地权属稳定,强化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管理,严禁违规采伐和各种形式的滥砍滥伐,及时纠正违规违法占用林地问题,不得以变卖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来换取改革资金,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不破坏、不流失。
三、细化改革的方法步骤
(十三)准确摸清情况。各地在组织人员,深入每个国有林场,在全面准确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的同时,广泛征求职工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梳理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测算改革成本,为全面推开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科学制定方案。在全面准确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隶属关系,编制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科学选择改革模式。各县(市、区)以政府名义上报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五)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批准的改革方案,指导国有林场制订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六)认真总结验收。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倾听职工对改革的满意度。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检查并进行市级初步验收,报请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估验收。
四、强化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七)广泛宣传发动。国有林场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延伸和拓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是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改善国有林场民生问题,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对于建设幸福宜春,加速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国有林场职工广泛宣传改革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改革政策和目标要求,使广大职工打消思想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有林场改革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善于挖掘和培养改革典型,大力宣传典型,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
(十八)依法规范操作。坚持依法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切实保障职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应在得到绝大多数职工赞成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提交林场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国有林场筹集的改革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优先用于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要切实关心和解决贫困国有林场职工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职工渡过难关。
(十九)积极筹措改革资金。各地要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要用足、用活、用好国家和省里各项优惠政策,通过处置国有林场闲置资产等筹集改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月山管委会对国有林场改革资金的缺口,要统筹解决,财政兜底。各地要加强对改革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截留、挤占、挪用。
(二十)切实维护改革稳定。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做到善待职工,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翻烧饼”。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已经确权的山林以及国乡(村)联营山林,权属要保持稳定,严禁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妥善调处。要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对改革形势的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问题,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有林场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成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领导机构,组建精干得力的工作班子,具体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及时掌握国有林场职工思想动态及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以赴操作好改革。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和保障国有林场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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