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2016年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6日
关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意见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提升我市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实施办法》(赣府发〔2016〕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5511”工程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3号),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十四次全会、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我市锂电新能源、生物新医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服务业、传统产业升级发展的科技需求,以人才为核心,以园区为载体,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以平台载体和产学研科技合作为支撑,以科技政策为保障,以重大项目为抓手,着力提升创新能力建设,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强技术供给能力,大力推进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由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升级,全面推进创新宜春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人才为先。牢固树立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资源的理念。深入贯彻《中共宜春市委关于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16〕18号),围绕产业转型升级,花大力气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以项目为抓手,大力培育提升本土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开放共享。通过合作组建研究所、大学科技园、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创新平台,进一步深化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和完善在线科技成果对接平台、数字化图书馆等网络创新平台;出台配套措施,落实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与共享政策。通过加强平台建设,实现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服务。
(三)产业升级。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速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协同推进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开展科技招商,着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高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以及高水平的科研机构,推动招商的导向由重项目投资规模向重科技含量转变。通过多措并举,全面提升产业的高新技术水平。
(四)园区提质。通过培育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深化科技合作,开展科技招商,加速园区的创新资源配置,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和科技含量,促进工业园区和农业园区升级为省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升格为国家高新区。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全市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力争到2020年,我市科技综合实力在全省的排位前移2位,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到60%,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实现翻番,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增长200%,进入全省创新型城市行列。
(一)建设创新平台和载体
在巩固和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和载体的基础上,力争新增省级创新平台和载体51个,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科技孵化器11个、众创空间18个、创新平台20个;力争新增国家级创新平台和载体9个,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科技孵化器1个、众创空间3个、创新平台2个、大学科技园1个、其他平台1个。
(二)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
在巩固提升现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基础上,新增培养20个省级创新人才和团队,力争培养5个国家级创新人才和团队,其中:1个国家千人计划人选,4个国家万人计划人选(1个百千万工程人选、3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三)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聚焦锂电新能源、生物新医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70项宜春市重大科技专项,同时争取15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
(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培育和壮大一批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我市高新技术含量高的科技型企业快速增长。到2020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家。
四、主要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5511”工程的实施,调整发展思路,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一)强化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一是推动工业园区科技升级。工业园区、农业园区要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突出创新驱动,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平台载体建设情况、专利拥有量等列入园区评价体系。要“育苗”与“植树”并重,强化科技孵化器建设,每个园区至少要建设1家以上的科技孵化器,2家以上的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向高新区转型。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并在科技项目申报上给予优先支持。探索实行高新区地方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双重管理,以及高新区和科技局领导交叉任职制度。对于高新区建立的高水平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检测平台、创业孵化平台和创新研发平台,市、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
二是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建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科技合作,建立产学研科技合作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县(市、区)与高校合作共建研究所或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工业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大学科技园,各产业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组建的省级、国家级研发平台,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配套。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院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提供了开放与共享服务的,根据服务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
三是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投资主体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型科技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给予减免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
四是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主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并在项目执行完成验收后,按其经过专项审计后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的50%,由受益财政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资助;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对于省级以上联盟编制并付诸实施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后,由受益财政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扶持力度
一是大力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制定《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办法》,设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同时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在人才落户、住房安排、社会保障、职称评定、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项目领军人才从事重点创新、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业绩条件之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宜春学院、各县市区政府)
二是着力培养本地创新人才。加大对本地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市县两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适度增加人才计划的比重,为本土人才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对在创新创业一线作出过突出贡献的本土人才,在职称评审上给予适度倾斜,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荐省和国家级创新人才和团队计划,对列入省和国家级创新人才和团队计划的,分别以项目方式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宜春学院、各县市区政府)
三是统筹人才、团队、项目、基地。对确定的国家和省级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和优势创新团队,在申报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点)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在经费上予以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大力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一是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一定数量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每年实施10个左右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含协同创新体),每个予以50-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是落实重大科技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所需购置的进口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重大科技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时,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是健全优先采购使用重点创新产品的政策。对重大研发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体研发并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采取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省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对涉及民生的高新技术产品,在落实扩大内需的措施中予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城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一是大力开展科技招商。在全市招商工作方案中,突出我市重点发展的锂电新能源、生物新医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各级工业园区设立发展科技创业孵化园,培育创新载体、初创期科技项目等。着力引进一批重大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在科技支持资金、企业入园、项目供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任务考核、招商奖励等方面与其他项目区别对待。(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力推进现代农业。运用互联网 、自动化、智能化等高新技术,加速改造提升建材、盐化工、鞋革纺织、烟花鞭炮、机械制造等传统支柱产业,提升装备水平,优化工艺流程,突破核心技术;以科技特派团为抓手,通过互联网 、自动化、品种选育、精深加工、绿色高效等技术开发应用,大力推进智慧农业、精准农业、生态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升级发展。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不断促进服务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构建具有宜春特色、竞争力较强的服务业产业体系。在市县两级科技计划中要加大对传统支柱产业改造提升和现代农业、服务业升级发展的支持力度。(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是努力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健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继续实行“宽进严管”,做好“一对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搭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交流合作服务平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财政视情给予奖励。加强企业专利工作,提高发明专利占比,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利开辟绿色通道,为其核心专利在产业化发展方面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依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建立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贯彻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领导小组,建立创新驱动“5511”工程推进工作机制,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是完善科技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确保在2020年达到2%。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市、县两级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2%。对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等各类科技经费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设立创新驱动“5511”工程专项经费。县(市、区)也要在财政科技拨款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创新驱动“5511”工程。市县两级的人才专项资金要侧重于创新人才的支持,创新创业专项资金要侧重于创新平台和载体的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政府)
三是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大力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业务,2017年市财政注入1000万元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配套相应的财政资金,开展科技贷款工作。鼓励各类银行发展科技型分支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驻宜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
四是强化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全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超级计算、科技报告、科技培训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共建共享机制和服务模式,为我市科研机构、科技人才提供开放、高效和便捷的服务,提升科技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宜春学院、各县市区政府)
五是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宜高校、科研院所,可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60—95%,按贡献大小奖励给参与研发的团队和科技人员,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开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宜春学院、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六)加强督查问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督促检查和进展调度,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要建立创新驱动“5511”工程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予以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附件:
1.创新驱动“5511”工程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表
2.创新驱动“5511”工程主要措施责任分工表
3.创新驱动 “5511”工程县(市、区)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