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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改制企业土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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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发〔2004〕47号

市政府各部门,袁州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规范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2004年11月30日第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统一收取土地出让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宜春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和袁州区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在改制过程中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土地改变使用性质而用于经营性、开发性的,必须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回,通过整理包装,向社会公开拍卖。
三、企业改制时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20%,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余资金原则上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改制。
四、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包括到此文下发之日止土地出让金尚未结算、未返还的企业,一律按此通知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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