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发〔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去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县(市、区)部分新增税收实行集中调控的通知》(宜府发[2003]5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超过2002年的增量,实行市级集中20%。鉴于近两年全市工商税收增幅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营业税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市级集中20%的增幅分档办法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分档办法为:对各县(市、区)三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幅仍分三档,一档为20%、二档为15%、三档为10%。其他规定仍维持原办法不变。此次调控新增财力主要将用于市级负担的各县(市、区)共同受益类配套资金的支出。
请各县(市、区)结合宜府发[2003]55号文件规定,一并贯彻落实。具体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下发。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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