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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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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四方责任”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等“四方责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筑牢学校食品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2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施的“放心用餐”工程等工作实际,对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重点任务进行了具体分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校园食品安全涉及群体特殊、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容忍度低,舆情燃点低、发酵快、影响大。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底线意识,将校园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定期研究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统筹推进、层层明确、逐级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四方责任”,全力防范化解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校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学校隶属关系,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切实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学校要统筹财政拨款经费、事业收入等资金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堂设施设备配备与学校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设备布局合理、工艺流程规范。

四、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努力构建政府统筹,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协同,学校主动作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学校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强化考核奖惩。市政府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体系、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县)评价体系、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考评体系、民办学校年检等范畴,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若干措施的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

若干措施的重点任务分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市级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落实单位 备注
压实主体责任 1.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1.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对本校(园)食品安全负总责。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并抄送属地党委、政府。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并跟踪落实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任务。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2.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3.鼓励学校采取自办模式、劳务外包模式开设食堂。采取承包经营的,应加强承包经营市场主体管理,建立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到位。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4.明确学校集中供餐公益性定位,落实零租赁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学生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承包费、管理费、人头费托管费,严禁转包、分包。完善零租赁政策惠及学生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学校集中供餐成本核算和餐饮定价、调价监督机制,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和餐费监管,保证饭菜卫生安全和营养健康、价格基本稳定,并明显低于校外同类餐饮价格,不得包而不管、一包了之。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压实主体责任 1.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5.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校(园)长陪餐制度、家长义务监督员制度、学校膳食委员会管理制度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6.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从业人员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7.加强风味特色档口管理,学校应保障基本大伙在学生伙食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大中专(技工)院校食堂风味特色档口不应超过五分之二;除集中供餐规模较大的中学可开设少量风味特色档口外,其他中小学食堂原则上不开设,档口与基本大伙一并纳入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统一管理。档口应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禁止在蒸煮或备餐区等食品处理区设置档口。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压实主体责任 1.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8.严格引入与退出管理。集中用餐的学校应以招投标方式遴选承包或委托经营方、劳务外包方以及大宗食材供货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开展招标;采取校外配送供餐方式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校外供餐单位名单,学校再按要求从中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学校与经营服务方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或对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9.严格环境卫生标准。学校食堂选址应与食品经营需求相适应,保持环境清洁。食品处理区应根据食品加工、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应设置安防措施可靠的食品库房或贮存设施,对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分设存放区域并设置显著标识,分离或分隔存放。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食堂装修材料应无毒、无异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地面应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压实主体责任 1.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10.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售卖等食品安全全链条信息。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应实施明厨亮灶,安装与其规模、功能布局相适应数量的视频监控设备,对食堂关键控制区域(含档口)进行实时监控。明厨亮灶视频应在本校学生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展示,并接入学校安防(中控)系统和相关部门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每日查看监控画面、接收平台告警信息列入日管控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在三天内整改到位,整改结果同步报告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包保干部。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导致同一部位再次发生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严厉处罚。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11.实施陪餐制度。在学生食堂醒目位置设立并标识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席,设置陪餐记录本,公布学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常态化沟通与及时反馈制度,确保师生和家长的诉求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每个食堂陪餐、餐餐陪、同餐同品同质同价陪餐、学生集中用餐时段全程陪餐的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客观评价饭菜,监督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对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压实主体责任 1.学校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12.抓好应急管理。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卫生舆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发生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应立即依法依规稳妥处置。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13.抓好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每年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水平。坚持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同步推进,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少用煎、炸等烹调方式,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14.鼓励购买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
压实主体责任 2.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15.压实承包经营市场主体责任。食堂采取承包经营或服务外包的学校,学校在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承包经营或服务外包市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要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双配备制度。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应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对供餐的食品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学校及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进货查验,规范加工制作行为,确保食品的烹饪加工、保存条件和保质期、餐食配送的温度和时间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要求。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
16.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应定期向学校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包括从业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物料仓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各方面工作,及时汇报、解决平时工作中遇到的各项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消除日常发现的各项食品安全隐患。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学校、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
17.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应在学校指导下,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反对浪费、应急管理、陪餐制度、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工作。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
18.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督促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和从业习惯。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
压实主体责任 2.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履行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19.承包经营市场主体应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承包经营的市场主体
20.实施放心用餐工程的学校,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承包经营企业对移交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经营行为接受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实施放心用餐工程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双配备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零租赁”“免收管理费要求,坚持供餐公益属性,落实家长陪餐制,开展师生满意度调查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放心用餐工程的学校、承包经营企业
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按照管学校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学校主管部门按学校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1.明确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内设机构。教育、人社以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局、股)室,及时掌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部分高校由省级部门主管,由市级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上级对口主管部门联系汇报,落实主管责任。
22.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总体评价考核指标。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23.各级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所属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指导、督促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集中用餐陪餐、集中用餐信息公开等制度。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24.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25.逐步推进学校食堂改造升级,督促学校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并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26.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依职责分工牵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按照管学校必须管食品安全的要求,学校主管部门按学校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7.指导学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组织对所属院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现场检查。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部分高校由省级部门主管,由市级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上级对口主管部门联系汇报,落实主管责任。
28.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学校食堂管理水平。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29.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育教育,引导儿童青少年树立科学膳食理念。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教体部门、人社部门
抓实部门监管责任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学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0.监督、指导学校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市市监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1.加强校园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开展学校食堂、超市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采购、储存、制作、销售全过程监督检查。每学期会同教体、人社、卫健、公安等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市市监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健部门
32.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开展核查处置。 市市监局、市公安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抓实部门监管责任 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学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3.对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抽查考试,考试成绩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 市市监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4.每学期至少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通报一次涉及其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日常检查、案件查办情况。发现学校食品安全涉嫌犯罪、违纪线索,除通报学校主管部门外,应按照行刑衔接行纪衔接要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市市监局、市公安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35.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列尽列,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餐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市市监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6.依法依规调查处置校园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市市监局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7.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后,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食药安办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食药安办
38.推动我市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规范学校营养与健康管理。 市卫健委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卫健部门
夯实属地管理责任 属地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9.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辖区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需停业整改、解除合同时,属地政府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餐。 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各相关单位
40.督促学校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各相关单位
41.保障学校食堂软硬件设施建设、管理人员队伍、财政保障投入。 市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各相关单位
42.推进包保制度,组织市、县、乡级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要按照任务清单履职,督促学校和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及时整改监管部门、主管部门通报的抽检不合格信息等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帮助协调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宜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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