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规划、修建建(构)筑物、改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即以宜春明月山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每年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袁州区(湖田镇、灵泉街道、秀江街道、湛郎街道、珠泉街道、化成街道、官园街道、凤凰街道、下浦街道、新康府街道、金园街道、袁州医药产业园、西村镇、温汤镇、三阳镇、洪塘镇、渥江镇、新田镇)、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万载县(株潭镇、黄茅镇、潭埠镇、三兴镇、高村镇、高城镇、岭东乡、马步乡)、上高县(镇渡乡、南港镇)等。
本办法所称明月山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
第四条 宜春机场分公司负责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及宣传,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航铁中心以及有关部门通报。市航铁中心负责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工作协调。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航铁中心、宜春机场分公司、袁州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六条 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将报送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明月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图和净空保护区域图,报送市航铁中心,市(区)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
第七条 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赣西无线电监测中心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划定明月山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编制的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图表报送市航铁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宜春机场分公司等部门。
第八条 按照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市航铁中心、宜春机场分公司应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告示。
第九条 禁止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放风筝等;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一条 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明月山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明月山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构)筑物进行严格审批。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前款规定审批修建的建(构)筑物执行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情况,纳入建(构)筑物的竣工报备要求,同时为宜春机场分公司、赣西无线电监测中心和民航管理机构净空调查提供免费查询。
第十五条 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其业主应在市航铁中心和宜春机场分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六条 宜春机场分公司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特别是要加大对净空保护区内新建项目的跟踪巡查力度,在源头上防止新增超高障碍物。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属于超高障碍物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外发布航行通告,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处理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由市航铁中心和宜春机场分公司会商提供审核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设置标准;
(二)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三)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与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一并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四)持续巡视、跟踪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五)处理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江西监管局;
(六)按照民航相关规定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仍未达到要求的,宜春机场分公司应继续跟踪督办,直至建(构)筑物超高部分处理到位。
(一)对于能够当场处理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于在建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三)对于己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理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四)对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通讯线塔、高压线塔、户外广告牌、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等的处置工作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五)对第十条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修建禽类养殖场等行为,宜春机场分公司应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消除影响的及时通报并配合市航铁中心协调其所属管理部门进行制止。
第十八条 明月山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明月山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市航铁中心应当协调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宜春机场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在明月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气象局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宜春机场分公司和飞行管制部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局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气象局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等单位在审批明月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得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及时向赣西无线电监测中心报告有关干扰情况。赣西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会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干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航铁中心、宜春机场分公司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明月山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