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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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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1月8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宜府发〔2019〕3号)同时废止。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逐步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全面落实0—6岁(不满7周岁,下同)重点保障残疾儿童应补尽补。到2025年,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实现0—6岁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在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实现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逐步达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1. 基本条件。(1)具有宜春市及下辖县(市、区)户籍或有效居住证;(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级以上具备医疗资质诊断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年龄在0-6岁(即在申请批准的当月,年龄未满7周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 家庭条件。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分为重点保障对象和非重点保障对象。(1)重点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易致贫返贫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2)非重点保障对象:没有列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所有救助对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

1. 基本康复训练。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2. 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 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和唇腭裂儿童功能性补救手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 基本康复训练。(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重点保障对象享受6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非重点保障对象享受三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到2025年,实现0—6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全覆盖。

2. 辅助器具适配。(1)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2)肢体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不超过12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2年不超过1次。(3)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为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3. 手术。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相关费用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及唇腭裂儿童功能性补救手术相关费用每人每次补助标准为10000元,肢体矫治和唇腭裂儿童功能补救手术年度内不重复补助。

以上救助标准为宜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延长对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以外的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康复训练的救助次数;对接受康复救助的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给予适当生活补助,用于补贴康复训练期间的饮食、住宿、交通等费用。

三、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残疾儿童户口簿(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级以上具备医疗资质诊断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3. 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定

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重点保障对象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县级残联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及时通知监护人;审核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监护人可向上一级残联提出申诉。

(三)实施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残联予以转介,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救助对象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选择在外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费用结算

1. 康复服务费用结算。(1)残疾儿童在宜春市范围内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由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进行补助。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由同级医疗救助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或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2)残疾儿童在宜春市范围内没有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机构提供申请拨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的报告、受助儿童基本情况明细表、康复协议、服务记录、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等。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原则上按年度结算,特殊情况可按季度结算。(3)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外市定点康复机构或在市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监护人提供外市定点康复机构开具的财政部门认可的票据原件(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单位接受康复服务的可提供经医保部门盖章的票据复印件)、康复协议、服务记录、阶段性总结(出院总结)等,由县级残联审核后,原则上由残联直接转账残疾儿童社会保障卡账户(特殊情况下可转账至儿童监护人的银行账户)。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级残联登记备查,按月据实结算。

2. 辅助器具适配费用结算。经监护人申请,县(市、区)残联审核批准,监护人可选择自行购买也可向残联申请统一适配,自行购买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儿童福利院提供专业机构评估证明和辅助器具购买发票,按程序到县(市、区)残联报销。

3. 手术费用结算。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儿童福利院提供医疗发票和相关手术证明材料,到县(市、区)残联按程序报销。

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申请当月未满7周岁的,按照受助年限规定,可继续申请一个年度的康复训练救助)。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各种政策性报销补助外,由个人承担部分到县(市、区)残联按差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

四、救助管理

(一)定点康复机构确认与管理

1.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时,应参考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规范。

2. 定点康复机构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2)符合有关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3)自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4)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3. 县级以上残联应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

4. 定点康复机构须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强化管理,全面提升康复业务能力;按照康复救助有关规定,规范化开展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经费申报和总结等工作。

(二)康复服务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管理细则,建立科学、专业的康复服务流程、康复技术控制及质量评价体系,确保残疾儿童得到规范的康复服务。

(三)救助信息管理

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残联、民政、卫健、教体、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救助资源,以及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民政、教体、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定期向残联反馈本系统残疾儿童帮扶救助信息,残联应及时收集汇总受助儿童信息并录入数据库。

(四)政策衔接工作

1. 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康复服务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2.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其他困难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细则,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残联部门负责筛查、救助对象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安排,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卫健部门要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评估与转介,积极促进市、县两级妇幼保健医院开展儿童康复服务,承担康复服务职能;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要加大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筛查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托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信息,组织好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做好符合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福利院残疾孤儿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医保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人社部门建立完善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办法。

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管。

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残疾儿童予以精准帮扶。

(二)提升服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计生、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残联要同教体、民政、卫健、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和手术费用报销等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残疾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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