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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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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22〕8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普查目的和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三)普查意义。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首次大型普查。开展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摸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新特征、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将为加快建设江西综合实力强市、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宜春篇章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把握重点,明确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事后质量抽查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推进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宜春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县(市、区)和“三区”、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经济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和体育行业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体育局配合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和协调;涉及商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配合和协调;涉及文化和旅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配合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配合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民宗局配合和协调;涉及邮政和快递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宜春海关负责组织开展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任务。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压实各级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加强普查力量,配齐配强普查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普查工作实际,充分考虑普查对象数量增加、普查难度加大、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补贴发放、数据采集设备和普查物资购置等因素,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从严管理普查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四、依法科学,切实履行普查工作职责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23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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